大西北网4月15日讯 昨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第一分局获悉,继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获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享免征契税优惠。
企业依法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乌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企事业单位改制可免征契税政策此前曾在乌市实行,但这一政策自去年12月31日截止,财税两部门此次发文明确并延长了该政策的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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