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规定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须审批
记者从全区性社会组织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后,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须经当地组织部门批准,处级以下干部须经本单位批准。如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自治区民政厅将对该社会组织不予年检。若社会组织连续两年不年检,民政厅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了解,早在去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民政厅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主办社会组织清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组织(含分支机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组织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组织职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境外社会组织职务。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已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一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审批,其他人员或者退出社会组织,或者退出党政机关。
据悉,我区有5571家各级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已涉及和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