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一对夫妇地下车库里吵架
丈夫踹坏别人豪车赔钱又获刑
大西北网3月13日讯 “冲动是魔鬼”。乌鲁木齐市市民李先生因与妻子吵架一时冲动失去理智,踹坏了他人的豪车,李先生不仅为此赔偿车主4万多元,近日,还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36岁的李先生是一名个体经营者,家住乌市银川路某小区。2014年12月22日凌晨零时许,李先生与妻子一同来到小区的地下车库,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李先生情绪激动地用脚踹、踩了车主陆某停放在地下车库的一辆价值60多万元的豪车左侧两个门、前机盖、后备厢盖,车主陆某发现后报警。经鉴定,陆某车辆毁坏的涉案财物价值确定为1743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先生积极赔偿车主损失48000元,并得到谅解。
此后,检察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李先生提起公诉。新市区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174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考虑到被告人李先生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新市区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数额较大”标准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而按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相关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可能有的人会误解,如果是踢了便宜的车,就不会被判刑,踢了豪车就会被判刑,其实,这跟车的档次没有关系,跟当事人损坏的物品的价值大小相关。”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的判决主要是依据车辆的损失大小来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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