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院首次公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件汽车、药品销售等

时间:2015-03-06 07:49来源:大西北网-亚心网 作者:刘新草 刘运琦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3月6日讯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又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随着社会公共维权意识的提高,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已经成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范围较广的案例类型。记者昨日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专项召开的新疆全区法院消费者维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消费者维权案件呈现多发性、争议标的额相对较小的特点,最大程度消弭诉讼维权成本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自治区高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介绍说,自2014年3月新《消法》实施以来,全区各级法院新收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类型包括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两大类20余种,其中,合同类纠纷主要集中为商品合同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新疆高院还公布了6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分别涉及汽车销售、药品销售、旅游服务纠纷。

于会堂强调说,虽然多数消费者维权案件争议标的额较小,但牵涉的百姓利益面之广、度之深不容小觑,“此次公布典型案例供广大消费者借鉴,并以此提高其理性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典型案件

滑雪摔伤滑雪场担责游客获赔十余万

2013年2月27日,翟新艳与朋友一起去乌鲁木齐一家滑雪场滑雪。滑雪时,由于该滑雪场的场地原因,致使翟新艳及朋友等3人受伤。翟新艳向乌鲁木齐县旅游局进行了投诉并向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水西沟派出所报警。经诊断翟新艳为右侧髋臼骨折、右侧髋关节中心性脱位、骨盆粉碎性骨折。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应当向游客提供安全的场地及设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因其场地设施原因导致翟新艳在滑雪圈过程中受伤,滑雪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滑雪场经营者赔偿原告翟新艳医疗费68521.19元、陪护费49013.25元、误工费23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交通费400元、营养费5850元。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燃气管爆裂被烧伤销售方赔偿10万元

2011年8月21日,李某在潘某的建材店购买了品名为“××高级管”的燃气管,李某按照液化气喷火灯说明书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燃气管发生破裂,燃气发生爆燃,导致李某身体大面积烧伤。

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作为经营者向李某出售燃气管,应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其提供的燃气管在李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裂,致使李某被烧伤,且潘某不能提供销售产品的标识,应承担产品销售者责任。判决潘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2911.27元。

潘某不服该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潘某向李某共赔偿10万元。(更多内容详见亚心网www.iyaxin.com)

http://news.iyaxin.com/content/2015-03/06/content_4807510.htm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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