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2月23日讯 张某与哈某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朋友,在家待业的哈某因帮助张某买卖毒品。近日,新疆富蕴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在乌鲁木齐市从一名叫“亚尔买买提”的人处购买550克大麻用于吸食。在吸食期间,2014年5月至6月初,被告人张某以100元/袋(鉴定重为4.56克)的价格向马某、木某、合某、赛某贩卖大麻;6月15日左右,因被告人张某外出不在家,其便安排好朋友哈某以同样的价格向合某、哈某某贩卖大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哈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向他人多次实施贩卖,被告人哈某虽未从中受益,但帮他人买卖毒品,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二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告诫: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任何毒品都不能有尝试,如发现别人吸毒或贩卖,应立即报警。
http://bt.xinhuanet.com/2014-12/23/c_11137463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