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9月28日讯 清泉寺放火案9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3岁的被告人王某对检察官指控的放火罪提出异议,坚持说自己是过失造成的损害;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王某没有异议。
2013年9月29日凌晨零时左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公园里的清泉寺发生火灾,寺内正殿大雄宝殿在这次火灾中损毁严重,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经消防人员初步勘查发现,这起火灾有多处起火点,而且大雄宝殿附近的几个灭火器被破坏,致使灭火器无法正常使用。
从这些细节上分析,警方初步认为人为放火的嫌疑较大。同年10月4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通过大量调查走访,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
王某交代说,2013年9月28日晚,王某戴上事先准备好的手套,翻进水磨沟公园清泉寺内,把寺里部分灭火器喷洒释放完,将男女卫生间内的多个花盆砸毁,又将花土倾倒在卫生间便池和洗衣机里进行破坏,并将事先准备好的柴油,泼洒在寺内“大雄宝殿”和“天王殿”的大门上,然后用打火机点燃,导致“大雄宝殿”被完全焚毁无法修复。经鉴定,“大雄宝殿”被火焚烧认定价值为40万元。
公诉人指控,2013年8月左右,王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榔头、石头潜入东山公墓院内,将9根刻有龙形图案的石柱、两座石像及一些雕塑景观砸毁。经鉴定,毁坏的雕塑修复费用为20.577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放火焚烧清泉寺,致清泉寺内大雄宝殿严重毁坏无法修复;并故意毁坏财物,将乌鲁木齐市东山公墓院内的石刻雕塑砸坏,造成财产损失数额巨大,应当以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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