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9月23日讯 “未经单位许可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9月22日,温宿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6月,张某下班后,将所在单位华新贸易公司的轿车私自开出去接自己孩子放学,途中,他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没达成一致,王某将张某与华新贸易公司诉至温宿县法院,请求张某与华新贸易公司赔偿损失160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庭上,华新贸易公司辩称,车辆是本单位的,但是张某不是在从事工作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存在劳动关系的人驾驶本单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驾驶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王某2000元,华新贸易公司赔偿王某18000元,张某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本案中,机动车保有人是单位,无论驾驶人驾驶车辆是否因履行职务,基于用人单位负有对车辆严格管理的特别要求,对外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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