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安5月30日电(记者陈昌奇)《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和《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2018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个人住宅被征收可申租申购保障房。
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现住房面积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征收人申请租赁、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被征收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将审核结果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
另外,《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对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造成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其标准应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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