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教育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 9种违法情形上榜

时间:2016-11-04 09:28来源:华商报 作者:秩名 点击: 载入中...

  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等9种情形上榜


  11月3日,陕西省教育厅印发《陕西省教育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拖欠劳动者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较大,且拖欠时间超过3个月的;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合同欺诈、预售资金逃逸或违规使用等,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以及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等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虚假注册学生信息,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的等一系列情形之一的,都将会被列入教育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受到相应惩戒。


  法人及组织:拖欠工资和社保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等


  《办法》规定,法人及其他组织纳入教育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范围包括9种情形:有履行能力而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拖欠劳动者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较大,且拖欠时间超过3个月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以及参与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经济活动中弄虚作假,存在虚构建设项目、伪造企业资质、出借或借用资质、粉饰财务状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行为,因灾取得政府资金后未按承诺或申请用途使用资金,给国家、社会或利益相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合同欺诈、预售资金逃逸或违规使用等,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以及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等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虚假注册学生信息,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的;有关教育部门认为应当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自然人:组织或参与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等行为


  《办法》规定,自然人有下列八种行为的,应当列入教育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有履行能力而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给国家、社会、他人等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职人员招录(聘)、各级各类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明材料、论文抄袭、考试作弊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相关机关处罚或认定的;在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国家奖助学金或国家助学贷款救助,申请政府补助、购买保障房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个人(或家庭)真实情况的,产生恶劣影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不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也不主动办理违约手续的;组织或参与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或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法联系超过6个月的;有关教育部门和学校认为应当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列入全省违法失信“黑名单”系统的法人及其他组织,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年以上3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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