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30年前曾到一家专科医院看了精神科,此后他在生活中和工作岗位上一直正常生活。但日前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当工作人员得知他这段经历后,要求他开具证明,证明自己是“正常人”。
协议离婚要证明自己是“正常人”
7月30日,家住长安区的张先生和妻子到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我们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都写好了。后来工作人员分别把我们叫进去约谈,了解情况。在这过程中,工作人员询问我妻子我以前有没有患过精神病,我妻子就如实说了,但她又表示,这事情已经过去30年了,这30年来我也一直都没有再犯病,恢复成一个正常人的状态了。但工作人员当时说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了。”张先生说,“随后工作人员也向我了解情况,我也如实陈述了,但工作人员表示,像我这种情况,必须有相关证明方能办理协议离婚,否则就不能办理。”
张先生介绍,他年约23岁时,曾经到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上咨询过一次,当时医生给他做了检查后,开了一些药让他回家吃。“当时也没有住院,回家吃完了药。后来我一直都没有任何异常,并且在一家学校担任任课老师,还担任过班主任,我就是一个正常人。没想到现在要协议离婚,工作人员说必须要开一个证明,证明我是正常人。可这个证明上哪里去开呢?”
经过测试最终拿到“正常人”证明
张先生一开始对此感到很无奈,他说:“我今年5月份还和单位同事一起到西安市一家医院体检,脑电波也完全正常,这都不能证明我是个正常人吗?”
经过张先生咨询,工作人员表示,必须要有县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的证明才可以,因此他又来到了30年前咨询过的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要求对方为他开一个“正常人”证明。
但是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表示,他们只针对“有问题”的进行治疗,张先生要求开具“正常人”证明的要求无法满足。张先生随后向工作人员解释了自己的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必须在为张先生做必要的精神状况评估测试后,才能出具证明。张先生最终同意了这个方案。
7月31日下午3点多,张先生做完所有检测后,将检测报告和证明拿到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终于顺利办理了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处: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
8月3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到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咨询。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不能结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如果了解到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过精神病史,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当事人坚持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证明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鉴定。
工作人员还表示,目前,医学上还没有解决治愈精神病的难题,患者即使经过治疗已经“临床痊愈”,但如果不坚持用药或遇到刺激后仍很容易复发。“离婚协议签订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是否属于正常?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因此,为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遇到类似情况,就应当终止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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