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在西安市阎良区,老年人向公安及工商人员咨询怎样防范非法集资及电信诈骗 华商报记者 刘立春 摄
大西北网11月10日讯 免费接送,食宿全免,还承诺高额回报,面对这些诱惑,你可得当心了。这十有八九都是骗局。
■案例
2014年5月,市民黄先生经朋友介绍,前往位于太乙路附近的一家名为“陕西金信德担保公司”(以下称金信德)的地方。业务人员的介绍天花乱坠,承诺给投资者年息18%的回报,按月支付。这些,都让黄先生很心动。
黄先生先在金信德放了10万元。前两月,他都能按时收到利息。今年7月,他又在金信德放了50万元,可是到了8月份,他却没有按时收到利息。黄先生去询问时,却见到了很多跟他一样的投资者都没有收到利息。这时,他才知道,金信德公司老板已经被警方控制。
8月底的几天时间,有多名投资者向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目前,警方正在对此案进行侦办。
10年为群众挽回损失4.78亿元
黄先生不是唯一的受害者,这起案件也不是西安唯一的一起非法集资类案件。其实,西安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可以向前追溯到10年前。
2004年下半年以来,西安市先后出现了以广大群众、特别是中老年群众为侵害对象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集资诈骗、非法经营证券等。
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04年11月24日西安市公安机关查处第一起涉众型案件——陕西金鼎钻石投资交易有限公司朱柏扬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至今,全市经侦部门共立案侦查各类涉众型案件96起,为群众挽回损失47800余万元。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39起,为群众挽回损失25500余万元。擅自发行股票类案件34起,为群众挽回损失14200余万元。集资诈骗类案件23起,为群众挽回损失8100余万元。
警方分析说,从办理案件的过程看,西安市涉众型案件的查处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
2004年年底至2006年年底是第一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查处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案件。
2007年至2010年是第二阶段,主要查处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及非法经营证券类犯罪。这一阶段涉众型案件主要表现为西安市一些非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打着股东转让股权的名义,通过本地或外地的一些中介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转让股权或销售所谓的“原始股”。这些公司大多通过设在互联网上的公司网站,大肆进行虚假宣传,谎称公司业绩优良,股票不久将在境外上市,上市后会得到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回报,诱骗投资群众。
2010年至今是第三阶段,主要是创业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民办院校非法集资案件。西安市一些不法企业和民办院校,打着创业投资、代理理财、证券咨询、投资办学等名义,骗取群众钱财。
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从目前的情况看,非法集资等涉众型案件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并向专业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http://news.hsw.cn/system/2014/1110/175411_2.shtml
“高息”“高额”一个比一个高
警方办理的涉众型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大多向投资群众承诺高息或高额回报,诱骗群众进行投资。
如西安金润达家具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赵某即以其公司在长安某地投资158亩、20万平方米商业广场,投资一年、三年、五年分别获取10%、12%、14%的年托管收益,个人投资1万元5年即可获取本息17000元为诱饵来欺骗群众。
擅自发行股票类犯罪。嫌疑人大多承诺其公司股票将在一两年后在海外上市,上市后每股4元左右人民币的股票将升至4美元以上,利润丰厚。实际上其海外上市的承诺纯属子虚乌有。
还有以销售返租旺铺、投资项目为名欺骗群众,以所谓“创业投资”为名骗取群众钱财和以证券咨询、理财为名、注册空壳公司,虚拟项目,利用所谓“托管”,“挂牌”等形式,造成政府认可的假象,误导群众,造成企业有高额利润的假象欺骗群众,诈骗钱财。
警方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几乎分布在西安市所有区县。擅自发行股票案件,虽然大多发生在西安市高新区,但从目前受理和群众举报投诉的情况看,新城、莲湖、未央、雁塔、长安均有发生。
在警方查处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特别是集资类案件,受害群众80%系中老年群众。这些受害群众工作了一辈子,手中多少有一些积蓄,想使手中的闲钱多产生一些收益,但又缺乏投资的渠道和经验,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中老年群众的弱点,把犯罪对象锁定为这一群体。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