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4月3日讯 据华商网报道 (记者张成龙通讯员鲁宝成宛婷)宠物伤人主人赔偿无可争议,但流浪狗伤人谁来负责呢?近日,新城区法院的一个判决给出了答案:由长期喂养人负责。
2013年5月30日上午10时许,唐先生和女儿、侄子三人用人力三轮车拉了两包服装,一起去物流公司发货时,突然从货场内一辆大车上窜出一只大黄狗,将唐先生的右小腿咬出一个洞,流血不止。后经医院诊断,黄先生右小腿右侧排肠肌部分断裂。
经了解,大黄狗一直在物流公司院内一家仓库,仓库负责人陈某承认这条大黄狗是其喂养的流浪狗。因此,黄先生提出让陈某承担医药费,并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因金额过大,陈某不愿承担。警方协调未果后,唐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今年2月初,新城区法院受理此案。
经查,该狗虽系流浪狗,但被告陈某持续不特定地喂养该狗已达数月,且该狗长期在其仓库周围停留,陈某对此是默许的,该情形已构成实际饲养关系。
法院据此认为,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物流公司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当具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该狗在其公共场所内流窜,其不予管理予以放任,具有一定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处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唐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被告物流公司在上述款项的4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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