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10家液化气站取样均检出二甲醚 易致气瓶泄漏

时间:2014-03-13 09:24来源:华商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3月3日,西安西三环。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取样的10罐液化气钢瓶封签保管,并详细登记取样点、取样时间本报3·15报道组


3月3日,西安市西三环鱼斗路。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记者从陕西华亿石化有限公司液化气站购买5公斤液化气


3月3日,抽样的10罐液化气被送往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做成分分析


3月4日,技术人员对液化气样品进行检测


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

 
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






 



       大西北网3月13日讯 据华商网报道  2014年3月3日,广东东莞一餐厅发生爆炸,1死20余伤,爆炸疑因液化气泄漏引发。2009年4月,西安市莲湖区一家液化气代售点发生爆炸,导致店主夫妻当场死亡,怀疑与液化气泄漏有关。
 
  这些年来,因液化石油气泄漏发生爆炸的惨剧在全国各地屡有发生,而导致泄漏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一些不法商贩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价格更低的二甲醚,而二甲醚对钢瓶橡胶垫圈有腐蚀作用,易导致气瓶泄漏。国家明令禁止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新华社等诸多媒体虽屡有报道,但造假现象却一直禁而不绝。
 
  “3·15”之前,本报记者对西安液化气市场进行调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随机在10家液化气站进行了取样,检测结果令人震惊。
 
  危害
 
  气罐泄漏爆炸事故元凶很多是二甲醚
 
  各地有关液化气泄漏导致爆炸的事故频发,导致液化气泄漏的主要原因是垫圈被腐蚀老化导致漏气,或者软管破裂及工作人员调试、充装倒罐时发生爆炸。而导致橡胶垫圈被腐蚀老化的不是液化石油气,而是另外一种物质——二甲醚。在诸多液化气罐泄漏引发爆炸的事故中,真正的元凶就是隐藏其中的二甲醚。
 
  二甲醚,一种无色、具有轻微醚香味的气体,具有惰性、无致癌性,但有神经毒性,对橡胶有溶胀作用。
 
  在液化石油气内掺入二甲醚,会导致液化气钢瓶的橡胶圈溶胀漏气,腐蚀钢瓶橡胶垫圈和连接灶具的橡胶管,易导致液化气钢瓶泄漏,产生安全隐患。
 
  因此,早在2008年初,国家质检总局就明确要求,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
 
  “3·15”来临之前,本报记者对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市场调查发现,在液化石油气内违规掺入二甲醚已成为液化石油气销售市场公开的秘密。
 
  记者随机对10家液化石油气站取样,送检结果显示,10个液化石油气样本中,均不同程度掺入了二甲醚,其中7家掺入量超过40%。检测人员震惊:这不是液化石油气里掺二甲醚,而是二甲醚里掺液化气。
 
  爆料
 
  液化石油气内掺有二甲醚
 
  近一年来,在西安城南一城中村租房住的吴先生发现,买回来的液化石油气没有以前耐用了。
 
  “以前一罐12公斤的液化石油气可以用一个多月近两个月,可现在不到一个月就用完了。”吴先生一开始认为,液化石油气不耐烧,是充装站点在充装时缺斤短两。
 
  “后来有一次和朋友聊起来,才知道液化石油气不耐烧,是因为里面添加了二甲醚。”吴先生说,因为他的朋友曾在液化石油气站工作过,所以他对朋友的说法深信不疑。
 
  对于吴先生所说液化石油气内掺有二甲醚的这一说法,曾经在城中村内代售过液化石油气的贺先生也表示认可。他说,“其实在液化石油气内掺入二甲醚,这在液化石油气销售市场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原因很简单,每吨二甲醚的价格,比每吨液化石油气的价格要便宜一半,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一些液化石油气经销商便以次充好,在液化石油气内掺入二甲醚,从中渔利。”
 
  二甲醚虽然也可用作燃料,但在民用液化石油气内添加二甲醚是国家明文禁止的。
 
  那么,真的如贺先生所言,西安市场上一些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点在违规向民用液化石油气内添加二甲醚吗?
 
送检
 
  10个样品
 
  均检出二甲醚
 
  根据有关部门两年前所公布的数据显示,全省共有液化气充装站点101家,而西安市液化气充装站点的数量占到全省的30%以上。
 
  依照西安市质监局网站2011年底公布的液化气站点显示,西安有36家合法液化气充装站点,其中新城区1家、灞桥区5家、未央区8家、雁塔区4家、临潼区2家、长安区3家、蓝田县4家、周至县4家、户县4家、高陵县1家。
 
  记者调查发现,西安市质监局网站公布的这些液化气站点大多分布于西安城郊,且均有独自的厂区,距离城中心最近的一个液化气站点是幸福中路的一家液化气站。
 
  从今年2月中旬开始,记者对西安市场上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点展开调查,并在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公证员的全程监督公证下,随机对分布于灞桥区新筑、洪庆,新城区的韩森寨,雁塔区的三兆路、雁翔路附近,未央区未央宫街办、石化大道、西三环的鱼斗路附近及长安区滦镇、细柳等的10家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点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了取样,并将这些样品送至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进行检测。记者取样的这10家液化气充装站点都在质监局公布的36家合法单位名单里。
 
  根据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2014年3月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记者送检的10个液化石油气样品中,均被检出含有二甲醚。10个送检的液化石油气样品中,有7个样品被检出二甲醚含量超过40%,“有的已经远远超过了40%,这已经不是在液化石油气内掺入二甲醚了,而是在二甲醚中掺入液化石油气。”一位检验人员称,这样的检测结果简直难以置信,令人震惊。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站长汪长青表示,此次检测,依据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这一国家标准,该国标中明确规定,液化石油气中不允许人为加入除加臭剂以外的非烃类化合物,而二甲醚就属于非烃类化合物。很显然,依据国标,在液化石油气内掺入二甲醚是绝对不允许的,掺入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可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商家挣昧心钱
 
  二甲醚比液化气便宜一半
 
  既然国家明令禁止民用液化石油气内掺入二甲醚,那为何西安市场掺混二甲醚的现象如此严重呢?
 
  陕西一国营液化石油气公司部门负责人张先生说:“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目的就是牟取暴利。”张先生说,近年来,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引发阀门漏气事故频发。2010年年初,广东等地就发生过多起因液化气掺混二甲醚引发泄漏的事故。
 
  为此,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能源局、安监总局、工商总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依法查处违规添加的违法行为。在广东等地,往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行为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陕西省对于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违规行为,也有严格的处罚措施,但似乎仍禁不住一些不法液化石油气销售商的掺假行为。
 
  张先生说,往年液化石油气每吨的价格基本维持在5000元左右,自去年10月份至今,液化石油气每吨的出厂价格升为6000元,这一价格是自1982年以来液化石油气价格的最高值。成本价格增加后,销售利润空间自然会减少。
 
  为了保证利润最大化,一些私营液化石油气销售商,便自然而然地想到了往液化石油气内掺入每吨价格仅约3000元的二甲醚。 
 
对比
 
  掺入二甲醚
 
  燃烧热量低不耐用
 
  负责检测的技术人员称,二甲醚不但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橡胶密封圈及连接灶具的橡胶管具有腐蚀作用,同时二甲醚的热值要远低于液化石油气。
 
  据介绍,一公斤液化气充分燃烧能释放2.2万大卡的热量,而一公斤二甲醚只能释放1.6万至1.7万大卡的热量。也就是说,1公斤二甲醚的热量相当于0.61公斤液化气燃烧后释放的热量。但由于二甲醚中含有助燃化学成分,燃烧后看起来火很旺,这样就欺骗了消费者的眼睛。
 
  “掺入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看着火势很旺,但因为热值不高,结果就是,液化石油气不耐用了。”检测人员介绍,假如纯液化石油气燃烧时,烧开一壶水需要5分钟,那么掺入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燃烧时,烧开同样一壶水则可能需要七八分钟,甚至更长时间。 
 
  调查
 
  商家宣传安全用气却违规掺二甲醚
 
  根据《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进入液化石油气站、库的工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鞋和防静电服,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和其他火种,不得使用能发火的工具;不得携带、使用非防爆型的无线通讯工具。然而在记者调查的这10家液化石油气站点中,个别站点竟然可以随意进出充装区。
 
  3月3日下午3时许,记者前往位于西安城北石化大道的陕西实发石油化工产品销售公司液化气站,以购买液化石油气为由进入该站时,在未遇到任何阻挡,直接进入该站充装区。一名负责钢瓶充装的女性工作人员,在记者缴纳了40元购气费后,便安排其他人开始充装,在此过程中并未有人询问记者是否携带有打火机、火柴等,在给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过程中,记者距离充装设备的距离不足5米。
 
  随后,在位于西安市三兆路的陕西省石油化工企业供应公司(液化气站)购买液化石油气时,交过购气费后,记者与工作人员一同进入充装区,在进入充装区前,另一工作人员提醒与记者同行的工作人员要关掉手机,随身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物,但却并未要求记者关机,也未询问记者身上是否装有打火机等。
 
  根据《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严禁使用面包车、机动三轮摩托车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可在实际采访中,不时可以看到面包车、机动三轮摩托车满载液化石油气钢瓶。
 
  在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南街的陕西(西安)华悦能源工贸有限公司新筑液化气站购买液化石油气时,记者被禁止进入充装区,只能在充装区以外等候。
 
  记者在等候过程中,看到这家液化石油气站院内的宣传栏上,有关于安全用气的警示提醒,其中还有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的现场照片。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好像重视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的商家,其被送检的液化石油气样品中,检测出二甲醚的含量竟高达35.6%,这样的结果与其宣传栏内提醒他人安全用气的警示内容形成了鲜明对比。
 
 
        二甲醚比例越大
 
  钢瓶橡胶垫圈腐蚀越厉害
 
  2008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就下发了《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对存在向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掺入二甲醚的充装单位要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进行处罚。
 
  那么,国家质检总局为何禁止向液化石油气内掺入二甲醚呢?
 
  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站长汪长青介绍,二甲醚为易燃气体,虽可作为新型燃料,但在与空气混合达到3%,就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热、火星、火焰或氧化剂易燃烧爆炸,接触空气或在光照条件下可生成具有潜在爆炸危险性的过氧化物气体,二甲醚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至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国家严禁在民用液化石油气内掺入二甲醚,最重要的是出于对民用液化石油气的安全考虑,二甲醚对橡胶具有溶胀性,长期使用掺入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会对钢瓶的橡胶密封装置、燃气炉灶橡胶管等造成一定的腐蚀,而且这种腐蚀难以发现,一旦发生微小泄漏,由于二甲醚的着火点低、燃烧速度快,遇到明火就会发生爆炸。”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接样室室主任张洋说。 
 
  实验
 
  二甲醚比例增大
 
  阀门漏气几率增大
 
  “可以这么说,在液化石油气内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这只钢瓶就等于是个不定时炸弹,可能随时会发生泄漏,从而引发闪爆。”采访时,一位负责检测的技术人员说。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2007年底曾就二甲醚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橡胶密封装置腐蚀做过试验,结果显示液化石油气钢瓶掺入二甲醚易造成阀门漏气。实验中,将瓶阀橡胶密封圈在正戊烷、20%二甲醚和80%丙烷(液化石油气的成分)的混合液、50%二甲醚和50%丙烷混合液、二甲醚溶剂浸泡70小时并放置70小时后,原外径尺寸13.60mm的瓶阀橡胶密封圈外径尺寸分别缩小0.06mm、0.70mm、0.82mm和0.90mm。实验数据表明,随着掺混二甲醚含量的加大,瓶阀橡胶密封圈的外形尺寸在逐渐收缩,其密封性能降低,容易产生漏气现象。而用掺有20%二甲醚和80%丙烷的混合液浸泡后的瓶阀橡胶密封圈,其质量损失率已超过标准要求的10%,且随着掺混二甲醚的含量增加,其质量损失率也在继续增大。
 
  技术人员说,这个实验的结果是,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漏气的几率随着掺入二甲醚比例的增大而增大,出现漏气的时间也随着掺入二甲醚比例的增大而缩短。
 
        走访
 
  10栋租住楼
 
  近200个液化气瓶
 
  据了解,虽然西安市目前新建小区均使用了天然气,但在城中村、老旧小区及一些小型火锅店、餐饮店内,液化石油气仍作为主要燃料在使用。
 
  3月8日下午,记者在西安南郊沙井村走访,液化石油气是居民日常生活做饭使用的主要燃料。在一栋6层高的民房内,除一层为房东一家居住外,2至6层每层8个房间均为租客居住,记者从2层数至6层,共发现20个12公斤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在之后走访9栋城中村自建租住楼内,记者共数出近200个液化石油气钢瓶。虽然液化石油气在沙井村内使用比较普遍,但多数使用者对于液化石油气钢瓶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不十分了解,而对于液化石油气内添加二甲醚易使液化石油气发生泄漏的说法,大多数人表示从未听说过。
 
  记者走访西安东南西北多个地段发现,除一些城中村、郊区农村外,城区沿街门店的中小型餐馆使用的都是液化气,液化气钢瓶遍布西安的大街小巷。
 
  西安城南的一个麻辣烫馆,一到晚上几乎座无虚席,每个桌子底下都有一个小型液化气罐,顾客用餐的时候,根本不会意识到脚下的这个气罐有没有危险,“好多吃饭的地方都用液化气啊,有啥危险的!”3月8日晚,一名正在吃麻辣烫的顾客称,他家就在附近,家里也用液化气,感觉没啥。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除了城区的餐饮聚集区及有城中村的地方外,西安市城乡接合部、乡镇及广大农村也普遍使用煤气(液化气)作为主要燃料。
 
  律师
 
  液化气中掺假侵犯消费者权益威胁公共安全
 
  对于此次送检的10个液化石油气样品检测后均检出二甲醚这一情况,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兴武认为,单从检测结果来看,向液化石油气内掺入二甲醚,在西安的液化石油气销售行业内似乎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已不能简单地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去谈论这一普遍存在的违规行为。
 
  “一般提到消费者权益,仅代表一个个体权益,而向液化石油气内添加二甲醚,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其受侵害的不单是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周兴武表示,向液化石油气内掺入二甲醚,气瓶充装单位不但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同时这种违规行为也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一个个流向市场的掺混有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但威胁着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同时也对其他市民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这种隐性的安全隐患,若诱发安全事故,其危害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影响范围之广,危害之严重是任何人都难以预料的。
 
  因此,对于这种有可能侵害公众安全权益的行为,国家公权机关应提前介入调查,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质监部门应对在液化石油气内违规掺入二甲醚的生产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足以造成社会公共安全事故的,公安机关应依据刑法介入调查。

http://news.hsw.cn/system/2014/03/13/051878325.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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