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子女收养行为,做好收养评估工作,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近日,省民政厅出台《青海省收养评估暂行办法》,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日。
暂行办法共9章46条,规定收养子女需进行收养能力评估、融合期调查及收养后回访三道程序。对收养申请、收养登记、收养后抚育等全过程进行规范和监督,从而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做出综合评定。特别是收养前融合期调查评估的设立,给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供了收养前的准备和适应时间,使收养关系的建立更加自然、和谐、融洽;收养后回访评估的设立,能够有效评估收养关系建立初期收养关系当事人的生活、融合情况。另外,规定被收养人为10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对选择收养人的意见。
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有力解决全省各地在收养能力评估工作中存在的评估人员不够专业、评估程序不够规范、评估内容不够全面等问题,最大程度上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