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面向社会征求《物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意见
11月8日,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为推进青海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面向社会征求《青海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省入青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评价。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AAA)、良好(AAA)、合格(AA)、基本合格(A)、不合格(B)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
属于二级资质的企业,予以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符合资质条件的,保留二级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的,降为三级资质。属于一级资质企业的,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降级处理。属于外地物业服务企业的分公司须于90日内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三年内不得入青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被评为B级信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三年。存留期内不得在本省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担任同类职务。物业服务企业因存在严重不良行为被吊销资质证书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直接主管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五年。存留期内不得在本省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担任同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