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
近日,青海省出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在明确预警主体对象、建立预警指标的同时,突出债务风险的防范化解和风险评估及预警结果运用,为青海省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奠定了制度基础。
《办法》明确指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的主体为各级财政部门,并实行分级负责,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展全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的对象包括省本级、市(州)级、区县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并入本级政府管理。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指标包括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和综合债务率,并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原则上每半年发布一次,省财政厅根据风险评估及预警指标进行综合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向各市(州)级政府公布风险预警名单和风险提示名单。
《办法》要求,各市(州)、县级政府要制定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列入风险预警名单和风险提示名单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制定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大力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未进入风险预警名单和风险提示名单的地区,要认真排查风险隐患,综合考虑经济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办法》对强化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预警结果运用,加强债务资金使用监管,夯实债务管理数据基础等也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