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正式取消户口性质区分 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6月26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了解到,从7月1日起,我省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登记户别由“城镇居民集体户、城镇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集体户”四种类型调整为“居民家庭户”和“居民集体户”两种类型。
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公安厅决定自7月1日起,对全省户别调整,全省户口登记仅按户别分为“居民家庭户”和“居民集体户”,各类涉及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变更的审批一律停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原
户口性质统一转换,保存备查
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如对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为落实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人口统计制度的要求,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已商议制定了新的人口统计报表,目前正在研发配套统计报表汇总程序,待程序编制完成后将对2015年度人口统计工作作出专门部署。
停止办理蓝印户口
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公安机关加盖的蓝色印章,而被称之为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者,在孩子入托、入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以及申领营业执照、安装煤气和电话等方面享受本地常住户口的优惠待遇。
我省蓝印户口已经实施4年,按照省公安厅统一要求,自7月1日起,我省各地要立即停止办理蓝印户口,对已经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依据自愿原则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所持蓝印户口注销;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当换领居住证。
不再出具户口性质证明
7月1日起,我省各地公安机关在填写、签发、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不再标注居民户口性质,以前签发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的户口性质标注不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意义。凡领取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的公民,从事有关社会活动,凭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证明身份。
现阶段,实际工作中如遇到迁往非户口一元化的外省(市、区)要求必须出具原户口性质证明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派出所查验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查询户籍信息系统备份数据后,为群众提供有关户籍信息的证明,其中关于户口性质统一表述为“2015年7月1日前户口性质为城镇居民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准确区分稳定就业、住所范围
省公安厅有关人员介绍,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各地公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
另外,目前,我省人口信息系统已经实现省一级建库,为进一步便民利民,省公安厅正在积极推行省内户口迁移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省内户口迁移办理手续,年内有望实现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公,届时,省内群众户口迁移将不再需要去原户籍地开具户口迁移证。同时,要推进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确保2016年底前实现全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