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3月4日讯 3月3日,记者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2014年7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125元。这是我省第三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全省43.3万名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直接受益。调整后,比国家规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70元提高了55元,使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位列西北第一、西部第二、全国第六。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12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10元基础上增加15元。截至2014年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24.62万人,参保率达到9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鲁俊介绍,目前,第三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为34个县(市、区、行委)的41.15万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调整的基础养老金4412.34万元,确保在三月底前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全部补发到位。
今年,省政府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作为“民生十件实事”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增强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吸引力,引导和鼓励适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我省自筹资金三次提高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2009年和2011年,我省分别开展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并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比国家要求的制度全覆盖的时间分别提前2年和1年,形成了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201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精神,我省又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两项制度的并轨,在制度上更加优化,参保人员得到实惠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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