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循化县人民法院判决银行承担主要责任
大西北网3月28日讯 据青海新闻网报道 越来越多的银行客户,都习惯于通过自助终端办理业务,去银行柜台办理业务的次数越来越少。然而,人们在享受现代科技带来的方便时,也会发生一些闹心的事儿。日前,家住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的韩某碰到了这样一件怪事:
现如今,ATM机(自动取款机)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方便,越来越多的人都习惯于在ATM机上办理存、取款业务。家住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的韩某却遇到一件怪事:自己在当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循化县支行(以下简称循化县农行)存了10万元钱,银行卡在自己手里,可是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银行卡里的钱“不翼而飞”
2012年4月17日和24日,家住循化县的韩某分别在循化县农行的县城营业网点和街子营业所往自己的借记卡内共存入10万元钱。此后,从未在ATM机办理过业务的韩某却在24日23时许收到一条短信,短信内容显示其存款被提取,当时韩某并没有多想,他认为银行卡在自己手里,别人怎么可能取走卡里的钱呢?他也没想到拨打95599去查询。第二天早晨,韩某去农行查询时,才发现自己银行卡里的10万元存款已被全部支取。
韩某当时就傻眼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后经循化县农行在其综合应用系统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才得知,韩某的10万元存款于2012年4月24日转支5万元,分7次支取两万元,次日又分8次支取3万元,就这样韩某多年的积蓄不翼而飞。对此,循化县农行只作了解释,并未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于是韩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初查,韩某的存款是在广东省佛山市被一个户名为朱华波的人通过ATM机支取,银行监控只有面部照片,其身份信息不明,案件至今未侦破。
对循化县农行的解释韩某无法理解,也无法接受。为了讨个说法,韩某将循化农行诉至法院。
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
循化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在循化县农行开户申领借记卡并存入存款,循化县农行出具一张借记卡由韩某持有,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即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循化县农行对发放给韩某借记卡的存储交易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韩某使用该卡办理存储负有谨慎保护密码的义务。循化县农行作为发卡行,依据韩某本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持合法有效的银行卡和输入正确有效的密码,办理存储交易产生的电子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韩某作为持卡人,其本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持合法有效的银行卡和输入正确有效密码办理存储业务,应视为韩某本人或其授权的合法交易。
法院认为,本案中,韩某的10万元存款被他人从广东省佛山市ATM机提取后,韩某及时到循化县农行处查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至今未侦破。目前韩某的存款被支取的真实情况和原因尚未有结果,但循化县农行作为发卡行,应提交相应证据证明韩某的该银行卡中的存款被支取时是否为韩某本人或者授权的其他人持合法有效的银行卡和输入正确有效的密码办理,即韩某银行卡存款是不是被他人支取的。但循化县农行却未举证证明,而韩某的存款被支取过程的录像并不能证明是韩某本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持合法有效的银行卡和输入正确有效的密码办理支取,故对韩某银行卡中存款发生短缺的情形,应可以推定是被他人持伪造银行卡支取产生的。对韩某借记卡中的存款被他人持伪造银行卡支取产生的后果,循化县农行在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银行卡义务上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韩某在使用该卡办理存储业务时未谨慎保护密码,以致密码泄露并导致存款被他人支取的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现韩某要求循化县农行赔偿其存款及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对存款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为此,循化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限令循化县农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韩某存款损失70000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循化县法院作出的判决,循化县农行认为,韩某银行卡上的钱被取走后,他们以短信方式及时告知,按常理韩某理应及时报警或拨打95599,可韩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同时,此案至今未侦破,判决应该等侦查机关最后的结论为依据,法院在案件还未侦破的情况下,作出划分责任承担赔偿的判决为时过早。于是,循化县农行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循化县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并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日前,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关于储户存款被盗取,银行及储户如何承担责任;二是存款被盗的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储户是否有权主张损失。
关于银行及储户如何承担的责任问题。对本案而言,二审法院认为,韩某在循化县农行开户申领借记银行卡并存入存款,意味着双方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保证储户银行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银行既设置了节省人力投入和交易成本的ATM机,就应当通过技术投资和硬件改造来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ATM机上取款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持有银行卡并具有正确的密码。韩某的存款被他人在广东省佛山市的ATM机上取走,ATM机未能识别出冒领人所持的银行卡是假卡而向其付款。对ATM机无法识别银行卡真伪这种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应由银行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私人密码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的特点,储户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尽管本案刑事部分没有侦破,银行卡密码是如何泄露的无法查实,但是,ATM机只有在辨别正确的卡及正确的密码后才能进行交易。密码泄露,储户未尽妥善保管之义务亦为本案客观事实,对此作为储户的韩某应负次要责任。
关于存款被盗的刑事案件未侦破,储户是否有权主张损失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储户把钱存入银行,其所有权及风险责任也由储户转移给了银行。与此同时,银行与储户之间则产生了银行欠储户之“合同之债”,即储户有义务将货币的所有权移转银行,也有权利根据合同约定要求银行随时或者到期后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犯罪分子盗走的实际是银行的钱。案件不能侦破,事实真伪不明是诉讼中的一种客观现象,在民事诉讼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此损失应当由货币的所有权人(银行)先行承担,由银行向犯罪分子追缴赔偿,储户有权通过民事程序向银行索要存款。
同时,韩某向法院提供了证明自己仍在使用的与被盗卡号一致的银行卡,其已经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循化县农行关于密码使用可能系本人行为或委托行为,应当由韩某承担全部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银行没有尽到严格审查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属于明显违约,应当承担主要违约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至此,一起银行卡里的10万元钱“不翼而飞”的离奇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使用银行卡时应提高警惕
虽然案件以判决的方式结束,但对每一个使用银行卡的用户起到一个警示作用,引以为戒。在采访中,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赵华清告诉记者,盗取银行卡密码等信息的犯罪案件越来越多,但不外乎以下3种,望广大使用银行卡的用户在使用时提高警惕,以防银行卡里的存款被盗。
1.套信息。利用持卡人刷卡进门时套持卡人信息。即在自助银行门口安装的读卡装置,持卡人入门刷卡时便偷偷留下客户的账号、密码等信息。
2.装设备。在ATM机的左上方安装小方盒子,里面装有内置摄像头,摄像头正对ATM机密码键盘。可以记录储户输入密码全过程,同时还可以清晰地看到客户将钱从ATM机中取出的过程。更有甚者还在插卡口处安装外接吞卡装置,不法分子会在客户取款失败离开后,取出信用卡,用探头获得的密码取款。
3.做伪装。封住ATM机的出钞口,客户取款时不见钞票吐出常会无奈离去,这时他们便除去封口的东西,用工具钩出现金。或者在ATM机出钞口安装自制黑色塑料挡板,并张贴紧急通知或者公告“此机暂停服务”等,而旁边还预留有不法分子的电话号码,当打电话时要求储户将钱转到指定的账户或者要求告诉其密码,诱骗市民上当。
http://www.qhnews.com/newscenter/system/2014/03/28/011344276.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3.做伪装。封住ATM机的出钞口,客户取款时不见钞票吐出常会无奈离去,这时他们便除去封口的东西,用工具钩出现金。或者在ATM机出钞口安装自制黑色塑料挡板,并张贴紧急通知或者公告“此机暂停服务”等,而旁边还预留有不法分子的电话号码,当打电话时要求储户将钱转到指定的账户或者要求告诉其密码,诱骗市民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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