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固原市原州区检察院发布一起抗诉后改判案件信息:固原一男子在开设辅导班期间,涉嫌猥亵幼女,一审被判刑两年。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改判并禁止该男子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
自2015年以来,李某开设辅导班招收学生,利用给学生补课的便利,分别对4名幼女实施了猥亵行为。2018年11月7日,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3日,原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判决后经审查认为,李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对多名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给被害人带来了严重的身心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再无其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故认为一审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且未对其判处从业禁止。据此,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抗诉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3月18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某由一审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并判处其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