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开创地方立法先河
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经宁夏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正式出台。这是全国首部地方公共卫生领域法规。
近年来,宁夏公共卫生事业取得可喜成绩,但仍存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不够完善,重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政府投入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等问题。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支撑,行政机关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权力和职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基本规范等重要事项,均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条例》首次明确了公共卫生服务的原则,即:公共卫生服务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卫生服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农牧、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条例》把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划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并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目前,全世界对公共卫生都没有统一概念,在我国范围内,各省区关于公共卫生的规定也不一样,该《条例》用了‘服务’两个字,就是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明确要从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晓光说:“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宁夏公共卫生服务进行规范,这是宁夏人大在全国的首创。”
据悉,《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