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拟立法规范建筑垃圾运输 推行市场化运行
管理职能下放三区,推行市场化企业化运行
满载渣土、装修废料等建筑垃圾的车辆,常趁夜间乱排乱倒,造成清理“顽疾”,需花费巨大的社会成本;无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的运输车辆,或超高超限、或沿途抛撒扬尘,一度被认为是污染城市环境的罪魁祸首。
今年,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将对2013年制定的《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修订列入了2016年立法计划。记者昨日从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上了解到,银川起草的《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将通过立法推行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化、企业化运行。
渣土管理职能下放三区
按照市委将渣土管理职能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下放到三区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的要求,此次修订对市城管局和三区城管局在职能划分上进行了调整。
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清零”工作确定的取消下放事项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执法权已下放至三区城管部门行使。新《条例》规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送车辆污染道路、未经核准擅自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未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运输、未按指定场地消纳建筑垃圾等行为,并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同时,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垃圾的处置原则,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处置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运作
目前,银川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可以进行建筑垃圾的拉运,从事运输的车辆无统一标准,超高超限、沿途抛撒污染环境的现象屡禁不止,导致职能部门管理难度很大。
为了实现建筑垃圾管理“拉运法人化”,银川借鉴武汉、长沙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新《条例》中拟增加关于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内容。新《条例》还突破性地规定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名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公布的名单中按法定程序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