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池县法院受理了孙某某诉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经大水坑法庭法官调解后,原告当庭撤诉。
2004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被告自愿将自己位于大水坑镇市场内一间营业用房以1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原告于当日给被告支付房款4万元,剩下房款待被告将房屋产权办理在原告名下后一次性付清。后双方在履行购房协议期间发生争议,致使购房协议至今无法履行。2004年至2013年该房屋由原告管理、使用、收益,2013年后被告将该房屋收回闲置至今。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认为原告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下剩房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经询问得知,按照现在市场价格,该房屋价值约30万元。该协议签订十余年至今未能履行,双方就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加之该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双方分歧过大。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官从情法理入手告知双方存在的诉讼风险、相关法律法规等。最终,原被告自愿解除购房协议,被告当场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4万元,并赔偿原告5.5万元损失,原告撤诉,这起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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