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我区将继续提高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奖励缴费补贴标准。
据了解,我区对2015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类人员的奖励缴费补贴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139元调整为153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照以下比例分担。具体为:川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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