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节到了,我给你送点礼物。”“我让司机过来找你。”上述对话就发生在2014年的端午节前夕,而对话的两人一个是行贿者李某甲,一个是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灵新煤矿(以下简称灵新煤矿)原矿长荀国。7月23日,记者了解到,荀国因受贿57万被中卫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13年中秋节前,为了在灵新煤矿承揽工程,四川某公司经理何某某来到荀国办公室,在其抽屉里“放”了10万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何某某再次将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手提包“落”在荀国办公室沙发上。据荀国供述,这30万元现金均被其用于购买车辆、房屋装修和个人家庭开支。此外,荀国还于2013年10月,收受陈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0万元,并为陈某某挂靠的浙江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支持帮助;2014年4月,收受刘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0万元,并为刘某挂靠的陕西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支持帮助;2014年以来,为银川某门诊部的李某甲(另案处理)推销体检项目及支付体检费提供支持帮助,并于2014年端午节前收受李某甲人民币7万元。
2014年6月,中卫市检察院在初查李某甲涉嫌行贿犯罪案件线索期间,初查认为荀国有受贿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6月15日,荀国在接受检察院询问期间,如实供述了其收受李某甲贿赂的犯罪事实,同时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
法院认为,荀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5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万元,遂以受贿罪判处荀国有期徒刑8年。荀国不服提起上诉,被自治区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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