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记者获悉,曾经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宁夏田家炳高级中学原校长徐家林被判刑后,因对自治区高院2008年的判决不服,于近日向该院提出申诉,自治区高院认为,徐家林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驳回了申诉。
徐家林于1999年被聘为宁夏田家炳高级中学校长,任期3年。徐家林在担任校长期间,拟成立初中部,并于2000年9月招收了两个初中班。为使初中部合法化,2000年9月经徐家林提议,宁夏大学退休教授马某某作为发起人成立了宁夏阳光学校,并委托徐家林全权代理该校法定代表人行使一切权力并主持工作。
一审时法院认定,徐家林利用田家炳中学的资金及教学资源申办阳光学校,并以登记注册时虚列的“股东”名义,先后三次从阳光学校账上支取“工资”137500元交由其妻。2003年5月,徐家林之子徐文戈要成立文慧公司,徐家林挪用田家炳中学教师购房款专用账户上的50万元,用于文慧公司验资使用27天。
2004年6月,兴庆区法院一审以徐家林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徐家林有期徒刑7年。徐家林提起上诉,银川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随后,兴庆区法院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徐家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徐家林向银川市中院提出上诉被驳回。后徐家林提出申诉,自治区高院于2008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徐家林在担任田家炳中学校长期间,又是阳光学校校长。徐家林三次以给“股东”发工资的名义,将137500元从阳光学校的账上支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其是以阳光学校校长的身份实施的行为。而阳光学校是民办学校,徐家林作为校长,在此行为中,其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且徐家林侵占的该校资产137500元,亦不属于国有、集体财产的范畴,故徐家林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不当,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综上,2008年,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徐家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今年,徐家林再次以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为由,向自治区高院提出申诉,被该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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