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2月4日讯 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行文出台《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方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办法》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排除非法证据应坚持依法全面及时有效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与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非法证据排除与瑕疵证据补正相结合的原则。
《办法》规定,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和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等九种情形列为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被调查人所在部门提出纠正意见。认为非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庭前、庭审中根据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排除非法证据书面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排除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排除非法证据并依法宣判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排除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上诉或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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