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2月3日讯 记者从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获悉,女子闫某从工地摔下造成八级伤残。最终,在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她讨回了工伤赔偿9.8万余元。
2012年5月1日,刚上班9天的闫某从某建筑公司粉刷工地梯架上摔下受伤,头部着地,全身多处骨折。用工单位在其手术后承担了医疗费用,并与闫某家属签订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的协议。术后一年间,闫某又住院两次,加之家里还有两个上学的孩子,生活重担全部压在其丈夫一人身上。其间,闫某多次找用工单位协商无果。2013年5月,身体好转的闫某申请认定工伤,先后两次做伤残等级评定,并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被依法裁决由用工单位赔偿12.46万元,除去已付金额,再行支付申请人9.66万元。然而,用工单位一纸诉状将闫某告上法庭。在好心人的建议下,闫某来到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工作人员为其指派了援助律师。
庭审中,用工单位辩称闫某的申请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且双方已经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拒绝再赔偿。援助律师认为,闫某自受伤后,一直在寻求诉求,其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闫某与用工单位签订的一次性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协议内容未涉及工伤保险待遇。同时,闫某先后住院三次,术后并发症也时有发生,八级伤残,各项经济损失约为10多万元。而用工单位除去医药费仅支付1.8万元,闫某大部分损失未能得到赔偿,这份协议对其来说显失公平。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由用工单位再支付闫某工伤赔偿金9.84万元。近日,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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