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1月25日讯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物价局了解到,由该局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称“《基准》”)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准》详细规定10种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不同,明确划分了从2~8个处罚等级。
从今年12月1日起,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物价部门可处最高200万元罚款,而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最高可吊销《收费许可证》;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基准》对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商品、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将被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个等级接受处罚。《基准》明确规定,若该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不予处罚;但拒不配合检查,屡查屡犯,伪造、涂改或转移、销毁证据与价格违法相关的资金或者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行为,物价部门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处50万元罚款。
按照《基准》,对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配合检查,屡查屡犯,违法情节严重,群众反映较大,不积极配合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不能正确认识的严重违法行为,物价部门最高可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除此之外,《基准》还对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操纵市场价格、价格倾销、价格诱骗消费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制定了详细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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