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环保约谈办法 十七情形将被环保部门约谈

时间:2014-11-12 10:22来源:大西北网-宁夏新闻网 作者:杨兆莲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1月12日讯 从宁夏环保厅了解到,即日起,对存在环保法规政策标准落实不力、监管职责不到位致使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等的、主要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等13种情形的单位,将被宁夏环保部门约谈。
  
  据了解,为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点工业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自治区环保厅专门制定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目的在于通过面对面沟通,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所负法律责任,指出问题根源,提出整改措施,寻求治本之策并督促整改到位。
  
  根据约谈办法,自治区环保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进行约谈:未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未履行环境监管职能,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威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或引起环境纠纷、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的;辖区内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未完成或难以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目标任务的,或未完成环保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或未完成环境保护年度考核指标的;主要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环境监测、统计弄虚作假的;辖区内发生或可能继续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或“越权审批”的;在建项目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需要约谈的;触犯生态保护红线,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不力,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破坏事故的;环境保护部领导批示,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实施区域流域限批要求约谈的;未按时完成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挂牌督办事项的;辖区内影响环境独立执法问题突出的;被中央、自治区级新闻媒介关注、曝光的;其它存在突出环境问题需要约谈的。
  
  同时,办法还规定,自治区环保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或企业存在以上13种情形的,可提出约谈建议,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约谈审批表》。决定约谈前要向被约谈政府或企业下达《约谈通知书》,其主要内容包括被约谈政府或企业名称、约谈事由、约谈时间和地点。地方政府(企业)参加约谈的人员一般为:地方政府(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地方环保局负责人等。约谈结束后,自治区环保厅对约谈对象整改情况开展督查。
http://www.nx.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4-11/12/c_1113209584.htm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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