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目前,全区排污许可涉及的排污单位不少于1164家,其中,国控重要污染源180家,区控重要污染源163家,国控及区控重要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80%左右。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的规定,明年起,我区将约束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要求其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每一个被许可单位以及排污种类和数量进行连续准确的监测,以确定其排污量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同时,对于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单位,环保部门强化了污染减排的执法监督力度。
此外,《条例》突出了政府主导作用和排污企业责任主体地位,明确对政府在资金投入、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排污交易管理、许可制度,制定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规定排污单位排污中,禁止将未经防治污染直接排放、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损坏防治污染处理设施,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对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以及涂改、伪造排污许可证或者以出租、出借、出卖等方式擅自转让排污许可证等行为设置了严厉的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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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15年1月1日在全区施行。
近年来,我区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扎实推进,环保部支持我区创新管理模式,将宁夏列入规范排污许可、实施总量预算管理省级试点和排污权交易试点。但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染减排和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宁夏政府督办“开展排污权交易提案”
10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召开会议,对自治区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重点提案《关于积极开展我区排污权交易的建议》进行督办。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各污染源可以像买卖商品一样买卖排污权,通过有偿调剂排污量,达到促进污染减排和保护环境的目的。今年自治区两会期间,自治区政协人口资源委员会就积极开展我区排污权交易提出建议。该提案同时被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协办公厅作为2014年重点提案进行督办。
宁夏国控废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达标率下降
从今年7月起,宁夏开始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新排放标准。10月14日,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分析统计数据显示,7月至9月,我区国控废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达标率下降。
从7月1日起,宁夏现有火电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收紧,相关废气排放源二氧化硫监测浓度达标率同比下降4.5%,氮氧化物监测浓度达标率同比下降17.9%。烟尘监测浓度达标率同比下降29.4%。
20亿元投入成历史之最4项污染物指标大幅下降
3月12日,宁夏环保厅公布,去年,在系列减排措施带动下,我区4项减排指标大幅下降。其中,61个重点减排项目全部建成投运,投入资金为历年之最。
2013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2.19万吨,氨氮排放量为1.7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为38.97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43.74万吨,分别削减2.66%、2.34%、4.16%和3.96%,4项主要污染物指标均实现大幅下降。
宁夏“拉网式”全面排查工业企业排污
每一个涉污企业、每一家工业园区、每一份环评文件、每一套治污设施、每一项排污设施运行记录……记者9月14日从宁夏环保厅了解到,即日起至10月20日,自治区环保厅决定对全区工业企业排污进行大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排查就此全面铺开。
据介绍,此次排查采取边排查边督查、明察暗访和不打招呼、不定时间、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内容范围之广、力度之强、层次之深、决心之大都是空前的,范围覆盖了全区所有工业企业,排查重点落在染化、电镀、制药、化肥、造纸、焦化及皮革鞣制等涉水排放企业及涉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企业。
宁夏首例“环保入刑”案开庭
9月28日,宁夏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模拟法庭开庭审理,贺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5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环保公安大队联合贺兰县环保局,对位于贺兰县金贵镇联星村七社的一家电镀作坊进行查处。该电镀作坊位于银川市东郊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作坊经营者李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强酸、重金属等污染物的电镀废液,未经处理通过私设暗管直接排入地下渗坑,严重危害地下水安全。
声音:逐利必须有底线
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这在过去是沒有的。按照以前的环保法律法规,对于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物,最多是进行行政处罚。与巨大的利润相比,处罚金额往往显得微不足道,企业违法成本较低,使得环保执法常常陷入“排污、查处、罚款,再排污、再查处、再罚款”的恶性循环。而且,由于环境违法公益诉讼领域法律法规的缺位,民众通过法律途径监督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保护自身权益,很多时候“理不直、气不壮”。正因为这样,一些企业和个人才目无法纪、唯利是图,肆意污染破坏环境,“宁愿罚款不愿治污”。这严重影响了环保部门和政府的公信力,群众也是一片怨声。
http://www.nxnews.net/dz/system/2014/10/29/011066362.shtml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