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9月5日讯 9月4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获悉,我区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依据《办法》,如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将被予以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该《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教师有下列10类行为之一的,将予以相应处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同时,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所在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评先进、示范等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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