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8月14日讯 据宁夏新闻网报道 为承建政府下属局机关办公大楼,并在工程结束后希望尽快拨付工程款,中宁县一个体户刘某向中宁县时任县委书记马吉行贿10万元。8月12日,记者了解到,刘某因犯行贿罪,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上半年,个体户刘某听说中宁县某局要盖办公大楼,遂找到了该局局长叶某,叶某告诉刘某,想干该局的工程须经时任中宁县委书记马吉的同意,刘某见状就请叶某帮忙引见一下县委书记马吉,叶某同意了。随后不久,叶某将刘某带到县委办公室,将其引见给县委书记马吉,马吉表示同意。于是,刘某挂靠某公司参加招标,并顺利中标。为了感谢马吉在工程招标中给予的帮助,以及希望通过马吉催要工程款,刘某于2008年10月和2009年春节前分两次到马吉家中,分别送给了马吉6万元、4万元现金,共计10万元。
事后马吉案发,刘某主动投案自首,向有关部门交代了犯罪事实。
金凤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中宁县委书记马吉行贿10万元现金,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随后,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金凤区法院作出了如前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据了解,刘某行贿案中时任中宁县委书记的马吉,后任固原市副市长、自治区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马吉因涉嫌严重违纪,已被自治区纪委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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