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5月29日讯 据宁夏新闻网报道 记者5月28日获悉,宁夏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要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我区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公共服务。其中包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6类、56款、243项,选取民生关注度高、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养老、教育、就业、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住房保障、残疾人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开展试点。
《暂行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度报告制度、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等。
政府购买服务由部门年度预算正式批复后,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购买主体编报年度购买服务计划,并组织力量统一审核确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评审、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
《暂行办法》还明确施行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审与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要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http://www.nxnews.net/dz/system/2014/05/29/0110240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