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5月7日讯 据宁夏新闻网报道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5月1日起施行,今后我区法官对其所办案件质量须终身负责。
《办法》规定,案件质量责任是指在立案、审判、执行以及卷宗制作等工作中造成的案件差错责任。对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主办人员、合议庭成员、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书记员以及案件质量评查人员、信访案件复查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将被依据该《办法》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规定,对刑事案件中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10种情形;民商事、行政案件中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受理案件、不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滥用强制措施等16种情形;执行案件中违反规定,超标准或者超范围收取执行费用、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执行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等14种情形;以及在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主办人员违反回避制度、向当事人索贿等9种情形,共计49种情形认定为案件质量问题。
追究案件质量责任的程序由审判委员会启动,审判管理机构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制作责任认定意见书,向责任人及所在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对于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员,区分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纠错情况等分别作出责令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者引发严重社会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职培训,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依法免去审判职务;构成违法审判或者违反办案纪律的,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或者《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对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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