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西 北 网 讯 2020年1月12日23时5分一辆号牌为甘AJM56*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滨河路奔驰4S店门口时,正在开展夜查行动的民警将其拦停检查,驾驶员一打开车门一股浓烈的酒味扑鼻而来,而车上并无其他乘客,凭借执勤民警多年的执法经验,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执勤民警便利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可是驾驶员朱某却拒绝使用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尽管执勤民警耐心示范如何正确吹气,但驾驶人一直不予配合,并告知民警自己2019年7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前正处于缓刑期,但这并不能成为不配合酒精检测的理由,在驾驶人吹气10余次没有成功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解放军联勤保障不对九四0医院安宁分院对其进行抽血化验送检,结果为161.25,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从重处罚。
安宁交警提醒广大市民:醉驾乾坤大,狱中日月长。春节将至,为自己和他人能度过一个平安幸福的新春佳节,文明出行,拒绝酒驾。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