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如何纳税

时间:2014-11-12 08:30来源:大西北网-科技鑫报 作者:倪方六 点击: 载入中...

清宣统吊税票

 

清宣统吊税票

 

    其实,征税、纳税是古今公民都必须面对的一个民生问题。比如房产税,唐代就已经出现,其税名叫“间架税”.每屋两架为间,按屋的好坏分为三等,上屋征税2000钱,中屋征税1000钱,下屋征税500钱……


 

 

古代房产税始于何时?


 

 

唐代房产税叫“间架税”  北宋称为“印契税”

 


    房产税在古代并不新鲜,其历史可谓源远流长。反映上古周代国政的典籍《礼记·王制》中,即有“市廛而不税”一说,意即租用公家的店铺不必缴营业税。东汉学者郑玄注解:“廛,市物邸舍,税其舍不税其物”,这里的“税其舍”,可以理解为收取房产税。


    在汉代,刘彻(武帝)当皇帝时出现了“缗钱税”.此税种起初是对现金,即所谓“缗钱”一类动产征税。后来扩大征收范围,将田地、房宅在内的家庭财产均纳入征税范围。


    东晋时期还出现了“估税”,由此演变出了后世的契税。所谓“契税”,本是一种商税,东晋将之加以发展,规定田宅、牛马、奴婢等的交易均要立契约,根据契约的成交价收税“输估”4%,其中卖方承担3%,买方负担1%.不立契约的零散交易,征收“散估”,税率为4%,全由卖方承担。


    单一房产税的正式出现是在唐代,其税名叫“间架税”.李适(德宗)当皇帝的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六月,朝廷始征间架税。其征收背景是,当时连年用兵,每年的军事费用多达三十余万缗,国家财政缺口很大,时判度支(财政官员)赵赞上奏,建议施行“间架税”.


    “间架税”得名于其征税单位和方式,每屋两架为间,按屋的好坏分为三等,上屋征税2000钱,中屋征税1000钱,下屋征税500钱。


    五代十国时期,后晋少祖石重贵、后周世宗柴荣,均先后开征过“屋税”.


    北宋房产税称为“印契钱”,于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开征。因为当时交易所用契纸,由官府统一印制,故名“印契税”.这是中国“契税”这一税种名称的开始。开征之初,就是向典卖田宅对象征收,税率为4%.


    南宋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印契税易名为“钞房定帖钱”.7年后,即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改称“斟合钱”.


    南宋房产税的征收,相当严格。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十二月,朝廷下令地方州县印发“户帖”,规定老百姓所有田地房舍等都要估值纳税,并领取“户帖”,粘贴于门牌上,以便稽查,称为“买帖”.后来,因为估算田宅价值不易操作,干脆以各家各户田宅的多少和好坏,分出若干等级,分别交税1000至30000钱不等的房产税。在此基础上,南宋还首创了“遗产税”.到了元代,征收的“房地租”已与现代的“房产税”税名非常接近了。


 

 

古代“薄税敛”有哪些特点?


 

 

宋太宗“许民请佃为永业蠲三岁租”    明太祖改税率为“三十税一”

 


    “税”,在古代比较复杂,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叫法和征收手段,“役”、“赋”、“贡”、“助”、“彻”、“租”、“庸”、“调”、“捐”、“算缗”、“厘金”等,名称、叫法多多。古代在税收政策上,也有值得称道的地方,会有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恢复和促进生产发展。减税免税这类“薄税敛”的做法,被古代统治者视为“仁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般来说,在开国初期,新王朝都会实行减税政策,以利民生、恢复生产力。如在隋朝,隋文帝杨坚便提倡轻徭薄赋,“轻税入官”,减轻民间税务负担。开皇二年(公元582年),在前期减税的基础上,又将田租户的应交额降低,并减少了服役天数。接着,还废除了盐、酒官卖制度,停征盐酒税。从先秦时起,盐税收入已成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盐是生活必需品,废除盐税、酒税,惠及千家万户,大大减轻了老百姓负担。


    宋朝立国后,宋太祖赵匡胤下令,对百姓种桑树、枣树,开辟荒田等,停征租税。宋太宗赵光义即位后,又诏令全国减免税收:“凡州县旷土,许民请佃为永业,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三分之一”;同时,还废除了工商业的杂税。


    明太祖朱元璋在开国之初,首先降低了商业税,改税率为“三十税一”.洪武十三年(1380年)又诏令,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不再征税。


    清朝从顺治时起,便在多地蠲免田赋。玄烨(清圣祖)当皇帝的康熙年间,全国有更多的地方实行田粮赋役蠲免。玄烨在位六十多年中,全国普免、各省轮流蠲免以及区域性蠲免,影响较大的便有30多次。清代甚至还出现过“天下无税”年。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朝廷将各省钱粮全行蠲免。这种“天下无税”的做法在乾隆三十五年、四十三年、五十五年都曾先后实行过;乾隆三十年、四十五年、六十年这三年,各免全国漕粮一次,这在中国税收史上是少见的。


 

 

临时性减税措施有哪些?


 

 

汉昭帝灾荒之年“毋令民”出田租    汉文帝“幸太原”免“三岁租”

 


    从古代税收史料来看,古代老百姓税赋的“痛苦指数”一直是很高的,特别是在不太平的年份。考虑到纳税的疾苦,除了实行一些政策性减税外,朝廷还有不少临时性的减税手段。


    人头税和土地税是古代官府最大的税种,也是最主要的减免税种。一般在灾歉之年、皇帝行幸之时、重农劝农、鼓励移民之际,朝廷都会在特定范围、给特定对象减免税收。比如汉代,在刘弗陵(汉昭帝)主政的始元二年(公元前87年)出现灾荒,《汉书·昭帝纪》记载,当年秋八月,朝廷下诏:“往年灾害多,今年蚕麦伤,所赈贷种、食,勿收责,毋令民出今年田租”.


    在古代,皇帝外出巡幸,一般也会减免税收,让当地老百姓“高兴一下”,对皇帝感恩戴德。《汉书·文帝纪》记载,公元前177年,汉文帝刘恒从甘泉“幸太原”.刘恒在太原停留游玩了10多天,高兴之余,“还免除晋阳、中都民三岁租”.免去了晋阳、中都两地老百姓3年税赋。


    新皇登基、皇帝或皇后过生日、立太子、出现瑞象等重大“喜气”的日子,在大赦天下的同时,朝廷也动辄减免税收,实现“普天同庆”.《后汉书·祭祀志上》记载,东汉刘秀(光武帝)当皇帝的建武三十二年(公元56年)四月份,改元“建武中元”元年,大赦天下,博、奉高、嬴三地,不用上缴当年的租粮和畜草。


    类似汉代这样“赈灾”式、“普天同庆”式的临时税收减免方式,一直到清末都还在实行。


 

 

古代如何惩治逃税漏税?

 


    对于偷漏税和拖欠不缴等行为,历代惩罚亦相当严厉。西汉末王莽建立新朝,在征收“贡税”时,采取自行申报征收,如隐瞒真实收入,一旦被查出来,将被没收全部经营收入,还要罚做苦力一年,此即《汉书·食货志下》中所谓“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


    隋初减税幅度很大,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支平衡,隋文帝开展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大检查,时称“大索貌阅”.所谓“大索”即大检查;“貌阅”,即实地核查户口,以严堵逃漏税赋。


    唐代征收的“间架税”,对于那些房产多的人家来说税赋很重,所交的税金动辄数百缗,所以不时有人冒险隐瞒不报、少报,以偷逃税款。朝廷为此出台税政,如果敢隐匿一间不报者,“杖六十”.为及时发现偷漏税行为,同时出台了奖励办法,举报人可以得到五十缗“奖金”.不过,唐代这种“奖励政策”并非首创,乃汉武帝刘彻的发明。


    刘彻在推出“缗钱税”后,紧跟着颁布了一道《告缗令》,此令被视为中国税收史上有明确记载的、最早的一次“税收大检查”通知。其中心意思就是以物质奖励的形式,鼓励民间举报偷逃税行为。查实后,被举报人的财产一半归举报人,此即《汉书·武帝纪》中所说的“令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


    对于逾期不缴的,历代也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宋朝规定,田赋逾期缴纳的,按欠税处理。但从实际征收情况来看,宋代逃税现象并未杜绝。当时民间对付征税的办法是交易双方私立契约,不向官府报税,时称“白契”现象。有史学家分析,“白契”行为实乃民间无奈之举。以房契税来说,税率从起初的4%逐渐增至6%、10%、11%,到绍兴十七年(公元1147年),税率竟然高达17%以上。老百姓不堪重负,只好逃税。


    针对“白契”现象,南宋也曾进行税收大检查,称为“括白契”.大检查中,要求公民自行申报纳税,隐瞒不报、偷漏税者,一旦查到,将没收其偷逃田房产总价的三分之一。


    同样的,元朝对偷漏税者处罚也很严厉。比如商税,元代规定,凡隐匿税课者,物资一半没官。偷漏者一旦被发现,“犯者笞五十”.同样的,出于鼓励举报人的考虑,被没收财物的50%会作为奖金奖给举报人。


    据《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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