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流行摇会方式借钱

时间:2014-08-28 08:30来源:大西北网-现代快报 作者:李军,盖诚,章润,王 点击: 载入中...

    欠债还钱,从古至今都是人类社会约定俗成的规则。在没有银行的年代,除了向别人借贷之外,人们也会想出各种办法来筹措钱款,“摇会”就是旧时民间盛行的一种信用方式。上世纪三十年代,一起发生在江苏吴县的借款案,就和“摇会”有关。


    ■原告:陈张氏


    ■被告:李尚和


    ■案件经过:李尚和向陈张氏借款50元,一直没有偿还。陈张氏起诉李尚和归还本息共89元。但是李尚和称,50元已经还清,是陈张氏故意藏匿了借据。(人物均为化名)


 

摇会,靠亲友聚会筹款

 


    民国时,上至官绅富贾,下至小商小贩,一旦遇到建房、婚丧或其他要务,急需一笔较大的款子而本人一时无力筹集款项时,除了向别人借贷外,还可以用“摇会”的办法来筹集。


    所谓“摇会”,是由筹款人(会头)发起,邀请亲友若干人(会脚)参加,约定每月﹑每季或每年举会一次。每次会上,每个人各缴一定数量的会款,轮流交由一人使用,借以互助。比如筹集一千元,请亲朋好友帮忙,每会(即被邀请出资借款的人)可定为50元,请二十人参加资助,即为一千元。一般视集资的多少和可邀请的人数来定。一个人可参加一会,也可参加好几个会。参与人数、捵会(缴会款)日期、金额等,都可以在亲友间协商。


    会头先收第一次会款,以后按摇骰方式,决定会脚的收款次序,直到参加者轮完为止。例如:聚请十一位亲友,包括本人共十二会,每人每月捵会拾元,头会就能得款110元。以后每月由会头(常由得头会者充当)向各人收取会钱后,交给当月收会的人。做会一般都确定一个利息额,如每月一元。收过会的人,以后捵会就需加一元利息。但头会是不付利息的,因为他是负责组织、服务和信用的人。


    有些人并不急需用钱,就宁愿晚些收,因为这样可以多得利息。但多数是采用摇骰子的办法来决定的。这就是做会又称“摇会”的缘故了。将六粒或四粒骰子放在盆中,上面盖一只小盅子,摇动数次后揭开,看各人摇出的点子多少来分收款的次序。


    至于摇会地点,讲究的是到茶馆里进行,边摇会,边聚谈,一般是一次摇会决定所有各次收会顺序。也有每收一次会都要去茶馆摇一次的,这就属于更讲究的了。


 

一审: 连本带息欠款89元,陈张氏告到法院讨债

 


    李尚和和陈张氏是摇会上的朋友,按说两人是老交情了,但没想到却因为钱打起了官司。


    民国二十三年八月,李尚和因为手头紧张,开口向陈张氏借50元大洋。陈张氏想,两人同在一个摇会,每月都会见面,应该信得过,爽快地答应了他的借款要求,随即立据为证。在借据上写明,借款按每月两分计息,并且约定在李尚和摇会收会时还清借款。


    令陈张氏没想到的是,李尚和并没有照据还款。李尚和只付清了截止到民国二十四年年底的利息,之后他分文未付,到民国二十八年三月,共欠付利息高达三十九元,加上本金,李尚和一共欠陈张氏89元。


    陈张氏几度追讨都没有着落,无奈之下,将李尚和告到江苏吴县地方法院。


    民国二十八年六月,一审判决,李尚和应偿还陈张氏借款50元以及自民国二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止利息共计39元,判决予以假执行。所谓假执行,就是法院在判决作出前,或者在判决生效前,经原告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裁定,由被告预先给付部分金额或者财物,以解决原告生活上的急需,称为先行给付。


 

二审:被告坚称本息都已还清,是陈张氏心存歹念隐藏借据

 


    对于一审判决,李尚和很快表示不服,上诉到江苏高等法院以求清白。


    据李尚和在二审中的陈述,事情仿佛另有隐情。李尚和承认,他确实于民国二十三年八月中旬向陈张氏借款50元,但是这笔借款已经于民国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还清。不过,当李尚和向陈张氏索要借据时,陈张氏却说,借据一时找不到,之后他多次与陈张氏交涉但都无果。不料,陈张氏心存歹念,向一审起诉重新索要借款,所以对偿还的判决,李尚和不服。


    为了极力洗白自己,李尚和还透露,事实上他不止一次向陈张氏借款,借过陈张氏两次50元,另外又代他人借过30元。在民国二十五年二月十六日的一次摇会上,李尚和收会得到50元,还给了陈张氏。民国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李尚和在另一会上又收会,将51元大洋偿还陈张氏,而另外30元早已清账。鉴于这些陈述,李尚和称,他对陈张氏分文不欠。他说,现在陈张氏拿出的50元借据,就是第一次借款后被她藏起来的借据。


 

 

被告借款三次,只还清了一笔50元借款

 


    事情真如李尚和所说的那样吗?


    李尚和原以为自曝能洗白自己,没想到反而让案件更接近真相,朝着更有利于陈张氏的方向发展。


    陈张氏请来的证人洪寿生成了关键人物。他在二审中到庭称,民国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李尚和确实已经返还陈张氏借款50元,两三天后,陈张氏交出原借据给他父亲,后他父亲又转交给了李尚和。陈张氏并没有不交出借据的事。


    陈张氏说,李尚和一共借款三次,两次50元,一次30元。李尚和还清的只是其中一笔50元。但是另外两次借款没有还清。现在陈张氏追讨的50元,正是未还清的另一笔50元,而陈张氏持有的借据也并非是藏匿的那张已经还清50元的借据,而是另一张没有还清的借据。陈张氏称,是李尚和故意混淆视听。


    二审宣判后,李尚和还在做顽强的“抵抗”,又提起抗告到最高法院,但被认为抗告不合法。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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