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流传至民国初期的一项最为猥琐的恶习,非强令少女裹小脚莫属。而女性裹小脚这件事到了民国后,其情状更为不堪。随着1915年新文化运动的兴起,全社会开始普遍歧视裹了小脚的女人。甚至有舆论将“小脚女人”斥为辱没国格的标志。
邹英著《葑菲闲谈》(天津书局,1936年版)中记载了一系列匪夷所思、对当时的城市女性极为不公正的事件。1931年至1933年间,当时已改名“西京市”的西安市政府发布告示,严禁西安城内有裹小脚的女性出现;山东烟台市也严格限制裹小脚的女性白天上大街行走,“一旦揪获,责家人于警房受领。”更有甚者,河南开封的警察做得尤其过分,一旦在大街上看到缠足妇女,竟然还要当街撕掉妇女的裹脚布;最不讲理的当属福建漳州,裹小脚妇女上街,竟然还要冒着皮鞭抽打屁股的风险。
当时的一些外国记者对中国女性的三寸金莲颇感兴趣。1933年12月8日成都出版的《新新新闻》报导说,有个英国记者,专门跑到张家口一带的老百姓家里拍摄了大量妇女的小脚照片,刊登在天津的英文报纸《中国时报》上,惹怒了驻河北的驻军,一批士兵对这种有辱“国格”的行为极为愤慨,扬言要放那洋人的血。事情还传到了蒋介石的耳朵里,国民政府为此发布通令,未经当地政府许可,外国人一律禁止给小脚女人拍照,否则一体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