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卖处”三字来源于毛泽东在1928年初颁布的 “三大纪律、六项注意”中的“买卖公平”。1928年5月,红四军在茨坪设立了我军第一个红色贸易部门--新(永新)遂(遂川)边陲特别区工农兵政府公卖处 (又称 “茨坪公卖处”)。此后,还相继设立了大井、小井、下庄、白银湖等4个乡工农兵政府公卖处。
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时期,兴办公卖处主要为了抑止不法奸商的中间盘剥和克服敌人严密经济封锁带来的生活困难。它从所有制性质上分为两种经济形式。一种是区级以上公卖处,如茨坪公卖处是永新、遂川特别区工农兵政府,用打土豪筹得的一部分款子以及战争缴获敌军的物资办起来的。这种公卖处属于公营经济性质的公营商业,由区政府直接领导,资金由区政府拨给。另一种是县乡以下公卖处,如大井乡等地的乡公卖处,资金是由群众自愿集股的,公卖处用群众凑的股金,通过各种渠道到白区去购买货物,然后平价卖给群众,到年终按股分红,做到了“公平买卖不相欺”.这种公卖处属于集体经济性质的合作社商业。区、乡公卖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公营和集股两种形式并存,各司其职,相得益彰。
在当年物资极度缺乏的情况下,边界党和工农兵政府开办公卖处在打破敌人经济封锁,解决军民的生产生活之需,搞活红色区域的经济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1929年1月,红四军主力进军赣南、闽西,开辟新的革命根据地后,公卖处这种商业形式不复存在,改为开办公营商业和商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