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信要求道歉赔偿
昨日,梁信与中芭双方均由律师代理出庭。梁信在诉状中称,1964年被告中央芭蕾舞团将电影剧本《红色娘子军》改编为同名芭蕾舞剧。1991年著作权法颁布并施行后,梁信和中芭于1993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称梁信享有电影剧本的著作权;中芭负有标注“根据梁信同名电影文学剧本改编”的署名义务。中芭一次性付给梁信人民币5000元作为“作品表演”向作者支付的报酬。依据签订合同时著作权法规定,合同期限不超过10年,梁信认为在2003年合同就已失效。梁信请求判令中芭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5万元(包括律师费5万元)。
不过,庭审中,中芭代理律师称,早在1964年中芭改编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时,就已享有改编权和表演权,后来为尊重梁信双方签订协议,一次性支付5000元。“我们认为这是永久性买断,不是所谓的10年使用期限。”中芭方说,2004年梁信还致信中芭,祝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与“日月同辉”,“当时协议已经到期,梁信也没提出异议,因为他清楚对该著作已无权利可用。”
梁信方反驳称,协议的真实表达就是限期许可使用。为证明此观点,梁信方拿出了当年李乘祥写给梁信的书信,信中提到,李乘祥查看了著作权法,认为在十年限期内一次性付费的方式比较好,十年届满后可再续约。”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