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系列问答之八
38.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本办法三十一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营管理制度,配备具备相应岗位资格能力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系统岗位培训;
(二)制定落实安全运营操作规程,并建立落实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四)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合理设置自动售检票设备和人工售票窗口,提供售票、检票、充值、退票、补票等票务服务;
(六)提供安全、准点的运营服务,不得擅自停运。对调整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临时调整停靠站点、列车延误以及需要清客、不停车通过站点等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乘客;
(七)在车站和列车上设置运营路线图,提供首末班列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方向、站点和换乘信息,及时播报运营线路、到站情况等内容;
(八)根据有关规定在车站内设置乘车、疏散、安全、消防、禁入等各类导向标识,在车站出入口五百米范围内的公交车站和主要路段等设立清晰醒目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导向标志,保持导向标识的正确、清晰、完整;
(九)保证无障碍设施设备完好,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需要乘客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广告设置合法、规范、文明,不得遮挡标志标识,不得影响车站行车和客运组织;
(十一)安排工作人员巡查,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采用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客运服务有关事项和安全知识;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9.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如何确定和调整?
答:本办法三十二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价格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40.《办法》对乘客依规购票乘车做了哪些规定?
答:本办法三十三条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应当补交全程票价。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按照乘客守则文明乘车。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证件乘车。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兰州市政府法制办兰州市轨道办)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