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2023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2023年甘肃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副院长杨险峰,省法院民三庭庭长张延纲,共同发布《2023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以及典型案例。
省法院副院长杨险峰介绍了2023年度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他说,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一年来,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平竞争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2023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386件,审结3071件。其中,受理一审案件3149件,审结2858件;受理二审案件237件,审结213件。2023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73件,审结67件。受理反垄断行政案件1件,审结1件。总的来看,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审判质效趋优运行,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总量同比增加65.41%,结案数同比增加46.56%;未结案件同比减少22.41%;知识产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39天,低于同期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二是实质解纷持续加强,2023年全省法院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撤率为74.43%,保持了知识产权案件高服判息诉率、高调解撤诉率的良好态势。三是案由分布呈现多元,涉及新领域、新业态的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增加;四是地域分布相对集中,全省知识产权案件大多集中于兰州、天水、酒泉等地区,2023年兰州知识产权法庭和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占全省受理案件的53.23%。
二、主要做法
一年来,甘肃法院始终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
(一)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强专利权保护,激励科技创新创造。充分发挥兰州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优势,强化司法裁判在科技创新成果保护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二是加强商标权保护,推动全省品牌强省建设。依法审结“放哈”“尕羊”“陈记牛肉面”等商标权纠纷案件,护航甘肃本地知名企业或品牌健康发展。三是加强著作权保护,助推文化强省建设。依法审结微视频《魅力古城五彩山丹》等作品侵权纠纷案,统筹创作者权利保护和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四是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服务保障种业振兴。在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中,严格保护品种权人利益,服务保障种业自主创新和行业发展,积极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助力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一是积极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审理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等企业,“赛雷特”苹果等知名新品种案件,持续加大对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二是持续加强对知名企业品牌的保护力度。依法审理了侵害“华联超市”“五粮液1618”“国窖1573”“兰蔻”“香奈儿”等知名品牌商标案件,保护了知名企业自主创新和品牌价值。三是切实保护小微企业发展空间。在审理侵害“华联”超市商标权等案件中,贯彻“严格保护、比例协调”原则,合理确定对小商户侵权行为的赔偿支持额度,避免“办理一件案件,倒掉一个商户”。四是针对市场主体的需求延伸司法服务。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进高校、进企业、进市场、进科研院所达331场次,促进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理论教学、品牌成长、合法经营、成果转化的深度融合。
(三)主动融入大保护格局,形成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一是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全省法院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多元化解工作布局,与市场监管行政部门、高校等单位联合成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中心,推动纠纷化解多元共治。二是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甘肃高院联合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等单位共同出台《关于加强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协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进一步加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三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三级法院上下联动,连续14年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了《甘肃省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既向社会公众传递法治理念,又为统一裁判尺度提供参考。
(四)优化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提高司法保护效能。一是加强上下级法院条线指导。通过召开审判质效分析反馈会、条线会议、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中基层法院的指导。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案件依法提级管辖审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矛盾纠纷集中化解。二是以为民司法理念化解纠纷。如甘肃高院在审理张掖某旅游开发公司与甘肃某投资公司合同纠纷案中,不仅就双方合同纠纷调解达成一致,还将双方案外8个注册商标争端一并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通过能动司法寻求案件最佳处理方案。三是优化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优化诉讼程序,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最大限度提升审判质效。四是充分发挥特色法庭的职能作用。积极发挥“种子法庭”“薯草法庭”“苹果法庭”的作用,法院“面对面”“点对点”让群众和企业在家门口解决矛盾纠纷,提供司法服务,助力乡村振兴。五是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在甘肃省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一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新品种追偿权纠纷等多种类型,这些典型案例审结后,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展现了全省法院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成果。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审判“甘肃特色”不够突出。甘肃传统文化资源丰富,也是全国中药及地理标志产品大省,在总结此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及做法上还有短板,对于相关问题的调研还不够深入。二是部分案件裁判尺度不够统一。上级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标准尺度上还存在不足,发挥司法审判对创新的规范和激励作用还不够充分。三是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经验不足;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培训力度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
在今后的工作中,甘肃法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不断开创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
一是牢固树立为民司法理念,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要把案件办理与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治理紧密结合起来,用足用好法律规则,强化知名商标保护力度,提高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增强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感。要完善司法延伸服务机制,主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上门服务”,助力全省企业创新发展。坚持“抓前端、治未病”,有针对性提出司法建议和工作意见,推动重点领域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二是全面深化机制改革,进一步营造保护知识产权创新法治化环境。强化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加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坚持对复杂疑难案件实行精细化审理,优化诉讼程序。挖掘和打造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精品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导作用。持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司法保护整体效能。
三是加强调研指导,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立足甘肃特色优势,及时提炼总结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经验,形成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成果。通过类案指导、提级管辖、发布指导性案例等举措强化条线指导,统一案件裁判尺度。
四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宣传,进一步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甘肃特色”。深耕细作甘肃知识产权审判案例“富矿”,坚持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和语言讲好甘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围绕知识产权审判热点、难点进行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法律政策适用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意义重大。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以尊重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审判理念,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法治力量护航新质生产力,努力开创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保驾护航。
省法院民三庭庭长张延纲发布了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是经省法院认真研究,客观评选后产生的,综合考虑案件类型、典型意义,突出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其中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案例1件,侵害商业秘密案例1件,不正当竞争案例1件,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例1件,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1件,著作权案例1件,商标权案例3件,涉知产刑事案例1件。评选出的每个案例都具有典型性,能够反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秉持严格保护、激励保障创新、强化权利保护要求,兼顾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理念。今天公开予以发布,相信能够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加强全省法院知产司法保护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案例一:荷兰某集团公司、某农业(上海)公司诉兰州某农业科技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三案。荷兰某集团公司系涉诉新品种玫瑰的权利人,某农业(上海)公司是其在中国的被许可使用人,两公司以兰州某农业科技公司侵害其花卉新品种权分别提起诉讼,诉请的赔偿金共计1000余万元。法院受理后,充分考虑了案件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性质,并从保护兰州新区花卉产业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角度考虑,没有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而是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支付许可费方式替代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不仅有利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推广,而且促成双方今后的合作基础,真正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做到了案结事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担当作为。
案例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朱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国窖1573”等系列白酒在业内及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品牌知名度。朱某在经营某综合超市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进假冒“国窖1573”注册商标的白酒进行销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参照“国窖1573”白酒正品市场零售价的四倍计算赔偿数额,判决被告共赔偿90余万元。生产、销售假冒白酒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属于性质恶劣的侵权行为,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严格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起到了震慑类似侵权行为的社会效果,使侵权者今后不敢、不能、不愿再次侵权。
案例三:马某诉甘肃某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马某认为被告甘肃某餐饮公司使用的“锦河沿”文字商标侵害了其注册的“河沿”组合商标。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因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相关市场内通用的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本案中,“河沿”被认为属于相关市场的一种食品通用名称,进而认为不构成侵权,较好地解决了商标权与通用名称之间冲突,以及平衡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
案例四:福建某公司诉甘肃某公司、景泰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福建某公司认为甘肃某公司、景泰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茶叶包装上,使用“平步青云”文字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审理法院认为,甘肃某公司在茶叶包装装潢上使用的“平步青云”字样,属于描述性使用行为,而非识别商品来源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未侵犯福建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例充分体现了尊重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依法维护诚信、正当经营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五:庆阳某油气公司诉大庆某科技公司、张某某、刘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庆阳某油气公司因张某某、刘某将投标信息泄露给大庆某科技公司,造成标书主要信息内容与大庆某科技公司基本相同,以致被取消投标资格,庆阳某油气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在开标之前,投标文件信息具有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秘密性及保密性特征,应该按照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案例提示市场经营主体,要加强对标书等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更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措施,防范因泄密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案例六:凉州益民公司诉甘肃某商贸公司、张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联合执法,在甘肃某商贸公司经营现场查扣标识为“香哓云”醋产品若干桶,以及“香哓云”醋标签贴若干张。凉州益民公司认为标识使用行为侵权而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凉州益民公司生产销售的“云晓”品牌食醋,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甘肃某商贸公司在食醋标签上使用“香哓云”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云晓”牌食醋,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警示市场主体要依靠培育自主品牌赢得市场,不当的“借牌”“蹭牌”经营只能自损形象,得不偿失。
案例七:张某诉岷县某中药材机械公司、陈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张某发现岷县某中药材机械公司生产、销售与其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的产品,认为侵害其专利权提起诉讼。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权利人的主张,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送料盒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中送料盒部分技术特征,确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万元。案例明确了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基于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而不能简单以难以精确计算即适用法定赔偿,尽量按照实际赔偿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降低权利人的维权举证难度,有效发挥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
案例八:陈某诉嘉峪关市某汽车装饰服务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被告通过其“爱拍”小程序内视频从事换脸娱乐活动,侵害原告程某短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引起的纠纷。法院认定程某拍摄的短视频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嘉峪关市某汽车装饰服务店在未获得陈某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作品,且未支付报酬的行为,构成侵权。案例对规范、引导商家合法合规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从事商业活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案例九:杨某某、张掖市某文化传媒公司诉某融媒体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被告某融媒体中心未经作品权利人杨某某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及APP上选用发布《魅力古城五彩山丹》部分视频,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体现了司法严格保护短视频作品原创,鼓励宣传地方历史、地理、文化作品创新创作行为,教育引导视频创作者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创作中确有必要引用他人作品的,必须按规定取得权利人同意并合理使用、正确署名。
案例十: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四被告人主要通过微信、物流等方式,销售明知是假冒知名品牌的化妆品,销售数额巨大。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十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不同数额的罚金,并处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该案例提示,网络虽然具有便捷、迅速、面广、隐蔽等特点,但绝非法外之地,因此,欲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切莫抱侥幸心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责任编辑: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