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市(州)、县(市、区)更大用的自主权,省政府近日印发《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从2022年12月1日起,省政府将城镇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等事项授权和委托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审批。
《方案》明确,从2022年12月1日起,将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不含兰州市城关区、安宁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涉及土地征收的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授权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批准。
《方案》明确,将除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等3种情形以外的土地,且属于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含兰州市城关区、安宁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土地征收的审批事项,委托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审批。
《方案》明确,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按照授权权限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按照委托权限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授权和委托权限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方案》指出,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事项委托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审批。省政府已批准的建设用地,确需改变原批准用途且符合法律法规的,委托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审批。
《方案》强调,授权和委托事项不包括省政府承接国务院授权委托事项。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不得擅自扩大授权和委托审批范围及内容,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事项进一步授权和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