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卫健委下发《通知》,就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相关工作事宜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只对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在城市申办诊所的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连续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中医专长医师经注册后,可在执业范围内开办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在乡镇和村申办诊所的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连续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取得中医一技之长《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可在辖区县域内乡村以个体经营方式开办中医诊所。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设置坐堂医师的药店,应具备规定的开设诊所所需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