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和修订后的《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指出,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持证上岗,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指出,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出,执法机构应当公开执法程序,接受社会监督。《条例》明确,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执法,诚实守信,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持证上岗,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
《条例》明确,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修订后的《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出,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条例》明确,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经营者对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赵万山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