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教师与在编在岗教师同工同酬

时间:2018-07-20 14:37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赵万山 点击: 载入中...
  《兰州市中小学校聘用制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聘用教师与在编在岗教师同工同酬
 
   大西北网讯  7月1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兰州市中小学校聘用制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办法》指出,聘用制教师与在编在岗教师实行同工同酬,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等方面均参照现行在编在岗教师相关规定和资格条件执行。聘用制教师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及住房公积金,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和寒暑假,并与在编在岗教师同等享受假期工资。
 
  基本条件: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办法》明确,聘用制教师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备相应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聘用制教师不得跨县(区)、跨县(区)市流动,在本级系统内可以合理流动,本级系统内流动不再参加公开招聘考试,但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新岗位聘用条件。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与在编在岗教师同工同酬
 
  聘用制教师与在编在岗教师同工同酬,执行绩效工资制度,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组成,岗位等级和薪级等级参照公立中小学校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确定,并执行对应标准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与基本工资同步发放,奖励性绩效参照本单位在编在岗职工发放办法发放。绩效工资标准按照确定的岗位等级对应在编在岗人员执行。
 
  聘用制教师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双方承担比例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缴费比例执行。聘用制教师聘期内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和寒暑假,并与在编在岗教师同等享受假期工资。
 
  管理与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降低一级岗位聘用
 
  聘用制教师的考核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可参照《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制定考核办法,明确岗位职责、细化量化考核指标,规范加强对聘用制教师的业绩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并作为续聘、工资晋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视为一次不合格。
 
  教育主管部门严格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人员能进能出机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降低一级岗位聘用,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及批评教育,次年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解聘: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
 
  聘用制教师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解除劳动关系,并书面通知受聘人:(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影响其正常秩序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对工作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四)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政策规定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五)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因工作实际不需要继续聘用的,须解除劳动关系;(六)其他依法依规应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特约记者水源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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