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开展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全面清理、依法有序退出各级各类保护地内已设矿业权,彻底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问题。从实际出发,按照“共性问题统一尺度、个性问题一矿一策”的思路,有针对性分类制定退出方案,稳妥有序推进。
《意见》指出,全面核实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军事禁区等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范围(以下简称“保护地”),清理保护地内矿业权,停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在全面停止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基础上,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排查整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清除自然保护区内人为扰动因素的不良影响。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矿业权分类处置。根据进展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其他各级各类保护地矿业权退出。
本《意见》处置范围是与各级各类保护地范围存在重叠的矿业权,根据矿业权的不同情况,参照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分类退出的做法,采取注销退出、扣除退出、补偿退出等方式分类处置。以注销方式退出的,不予补偿。以扣除方式退出的,在扣减重叠区域后,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也不予补偿。以补偿方式退出的,在统筹考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税收缴纳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前提下,结合勘查投入、矿山建设投入、已缴纳的价款等情况,由市县政府与矿业权人通过协商、评估等确定补偿金额,签订协议,予以补偿。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