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方敏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正确理解“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与“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关系,在理论和实际工作中把二者有机统一和衔接起来,这关系到真正实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
一、国有经济离不开国有企业这一基本载体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一个“主体”,一个“全民”,说明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有根本区别,也说明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与资本主义国有经济的性质有根本区别。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只能加强而绝不能动摇和削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
近些年,一些经济学者喜欢用“产权理论”作为改革依据,其实“产权”实质就是所有权。所有权关系有个发展过程,完整的所有权概念本身就包涵着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受益权等一系列权利。其中,生产资料归谁占有,是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不论什么社会,占有生产资料都是生产的前提。谁占有生产资料,谁就能够进行生产,从而能够支配生产及其成果;谁不占有生产资料,谁就无法进行生产,因而也就谈不上支配生产及其成果。但如果仅仅从法律权利意义上的产权,即所有权关系,来理解和定位全民所有制经济性质,就偏离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马克思认为,所有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权意义上的人们之间关于物的权利关系,或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权利问题,而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占有者)与生产过程中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他强调,不能把所有权与现实的经济关系割裂开来。“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7—178页)在人类历史上,所有权与所有制也并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同样一种所有权形式,可以存在于不同的所有制基础上。如国家所有权形式,早就存在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同的私有制基础之上,同样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基础上,其性质则是完全不同的。所有制本质上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方式,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所有制的共同点在于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者)与劳动者的分离。能够区分不同私有制的标志,并非生产资料是归奴隶主、封建主,还是资本家占有,而在于是劳动者直接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财产与生产资料结合而被剥夺剩余劳动的方式,即奴隶主所有制;还是凭借劳动者对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依附关系使两者结合而被剥夺剩余劳动的方式,即封建主所有制;还是通过对人身自由的雇佣劳动力买卖,与资本交换使两者结合而被剥削剩余价值的方式,即资本家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在一定范围内(集体或全民)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而不是以他人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劳动者与自己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而最终共享成果,体现了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平等经济关系。
这说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不能离开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的。企业,才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最基本的载体,是构成一定所有制经济关系的细胞。没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支撑,就没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方式,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
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要“理直气壮”、“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这是与他站在新时代经济与政治高度统一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我国国有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分不开的。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支柱”作用,在定义上,不仅有质的内涵,而且有量的要求;在定域上,不仅指经济领域,而且上升到政治领域。他曾在一次批示中用“命门”一词来比喻国有企业对于我们党和国家的极端重要性。命门者,生命之根本。国企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命根所在,也是社会主义政权的命根所在,是我们党、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所系。他还深刻指出:西方一些人把矛头对准我们的国企,抹黑国企,说是要“公平竞争”,实际上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搞垮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我们不能上当!这里,“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的双重“基础”定位,是对“命门”涵义的一个最好诠释。
习近平总书记重视国有企业,又是与国家实体经济重要性联系一起的。他一再强调,“国家强大要靠实体经济,不能泡沫化。”“实体经济是国家的本钱”。“我们要向全社会发出明确信息:搞好经济、搞好企业、搞好国有企业,把实体经济抓上去。”在全国国企党建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使国有企业成为“一个依靠力量、五个重要力量”的新定位、新要求。其中“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将新时代党和国家的政治命运和经济命运系于国企一身,责任如天、无可替代!从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和全面深化改革,实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壮大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党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这五个方面定位的“重要力量”,是“依靠力量”的具体展开,反映了新时代国有企业的重大战略使命要求。这就表明,我们党在国际国内错综复杂的新的斗争背景下,要领导人民完成新时代伟大历史跨越,实现强国富民战略目标,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全世界立于不败之地,关键是要依赖国企发挥好顶梁柱作用。
现在有一种貌似权威的表述,说中央企业要全部通过“混改”,实行“公司制”,从而改变所剩不多的“全民所有制”国企性质。这是一种概念上的混淆。全民所有制与公司制,是两个论域完全不同的概念,一个是讲所有制性质,一个是讲企业组织形式。与全民所有制相对应的,是集体所有制,或私人资本所有制等。与公司制相对应的,是传统的工厂制等。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股份公司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资本家的企业那里是消极的被扬弃,而在劳动者“合作工厂”那里是积极的扬弃。所以社会主义完全可以积极利用。股份公司不等于私有化,其关键取决于谁控股,谁控股就为谁服务,就放大谁的资本功能。对于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由于控股权进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其经济关系即所有制性质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国企通过“混改”,如果建立的是国资控股公司,那就可以实现由共产党代表人民对企业的核心领导,保证劳动者与全民共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使企业成为放大了国有资本功能的仍然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股份公司;如果建立的是由私人资本或外资控股公司,那就谈不上共产党对企业的核心领导,只能以雇佣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方式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使企业成为放大了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功能的具有私有制性质的股份公司。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法人主体中,无论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还是由国资控股的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都依然是明显具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如果以公司制为名,就此宣布取消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那岂不意味着把中国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搞没了,进而也就从根基上把我国具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搞没了?!
三、“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是基于“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宏观层面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是作为“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要达到的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位一体相联系的国资改革目标,这丝毫不意味着放弃“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国企改革目标。应该说,“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是国资国企改革有机联系的两个层面的目标要求,总的是要发展壮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基础,“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是这一基础在宏观层面的体现。从二者联系看,国有资本本身是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的统一体,其实物形态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国有资产,这是由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基础”的国有企业来承载的;其价值形态是反映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关系的国有资金,也离不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基础”的国有企业来体现。没有国有企业这个基础,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有资本;没有国有企业的“做强做优做大”,就不可能有国有资本的“做强做优做大”。
但是,“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作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和优化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目标,又具有高于国有企业个体的更加宏观的全局性、战略性意义。也就是说,无论国资管理和经营体制怎么改,国资怎么流动重组,必须达成国有资本从整体上比改革前实力更强、质量更优、规模更大的目标。这是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也是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必然要求在国有资本总体运行上有一个宏观反映。所以,除了衡量国有企业本身是否做强做优做大需要有一系列检验指标外,衡量国有资本总体上是否做强做优做大,也需要有一系列检验标准。
从国资改革看,衡量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指标,大体应包括四个层次:一是国有资产监管指标。这是国有资本经营与国有企业相关联的两个约束条件,就是国资改革要为国企改革服务,保证能够“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能在改革中造成企业国有资产存量的价值贬值,而要在资本既定价值不变的存量基础上创造新的价值增量;同时,也不能在改革中发生国有资产以各种形式被利益输送而流失,这是底线要求。二是国有资本规模效益指标。就是通过改革,一方面,按照既定不变价值而不是虚增价值计算,国有资本的绝对量与改革前相比,存量与增量之和的总量指标有明显增大;另一方面,国有资本在总量增大情况下,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所产生的资本收益、财政利税、科技创新贡献等各类效益指标,也比改革前有明显提高。三是国有资本结构质量指标。首先国有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所占的比重,应该比改革前有明显提高,这说明在社会资本总体结构中,国有资本相对实力更强了,可以更好地发挥支柱和主导作用;其次,还包括国有资本在社会先进产业、优质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资本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及其效果指标,应该比改革前有明显进步,这反映国有资本优质化水平的提升和对国民经济引领作用的加强。四是国有资本功能放大指标。“混改”结果,应该是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在产权结构中强化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这就要看通过改革,国有资本能够控制(即有效控股)的社会资本规模,及其在社会总资本中的比重,是否比改革前有明显提高;进一步还包括国有资本在社会先进产业和优质行业能够控制(即有效控股)的社会资本规模,及其在这些产业和行业社会总资本中的比重等指标,是否都比改革前有明显提高。只有这样,才能证明国有资本确实是做强做优做大了,改革才会有说服力。
(作者:昆仑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高级研究员,国务院国资委国企理论宣传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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