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移动网络时代,陌生人之间借钱通过手机软件就可以快捷、便利地签订借贷协议,网络借贷快速兴起,而通过网贷平台赖账、违约事件也越来越普遍。日前,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四川省彭州市谢某通过借贷宝软件向甘肃省敦煌市男子王某借钱4000元、逾期未还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谢某于2017年1月19日在借贷宝交易平台向原告王某借款4000元,双方在平台上阅读并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于2017年1月29日谢某还本付息,利率为年24%。借款合同签订后,王某通过借贷宝软件将4000元出借给谢某,谢某于借款到期后未足额还本付息,王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被告谢某作为借贷双方通过借贷宝平台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谢某作为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王某要求谢某承担利息100元,因合同约定年利率为24%,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债权人王某要求谢某借款本金4000元、利息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的诉讼请求。
此次审理过程充分表明:在借贷宝平台上生成的电子借条(即借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借贷纠纷,出借者可以根据借条的相关信息来辅助法律仲裁,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苏玉梅)